厦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中国水运网 发布时间:2023-02-2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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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发改委、厦门港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今明两年内可继续享受港务和引航费减免。

  《关于厦门港2021-2022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厦门港延续现行减免部分港口收费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福建省关于港口收费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持续打造国际一流口岸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指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货物港务费方面,厦门港将继续减免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对集装箱货物和外贸散杂货物按国家最新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在引航(移泊)费方面,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移泊)费按交水发〔2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移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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