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厦门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等法规文件,确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拍卖业务。
二、备案条件
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备案的拍卖企业,提交有关材料符合《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之条件方可进行备案,即: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三、备案流程
各地要编制企业备案办事指南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指导企业填写备案信息登记表,同时缩短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申报企业按照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其它备案机构)公开的办事指南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备案机构充分利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对拍卖师等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及时将完成备案的企业信息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并做好台账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完成备案手续的企业,备案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已备案企业的经营资格情况、变更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人员资质情况等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取得的备案、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企业,取消备案通过证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综合信用监管方式。支持、引导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
(三)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拍卖前不按规定进行公告或展示等情况。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由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延期拍卖等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力度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确保试点举措有效落地。
(二)落实责任。备案部门要尽快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有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按“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的要求完成拍卖企业备案工作。
(三)加大宣传。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宣传,做好行业改革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有利于自贸试验区改革和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让企业明确知晓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福州、厦门、平潭自贸片区所在的马尾区、仓山区、福清市、海沧区、湖里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执行。
附件:企业(含分支机构)申请从事拍卖业务备案登记表
福建省商务厅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备案编码:(第一次申请备案企业无需填写,其他情况填写原备案编码)
企业(含分支机构)申请从事拍卖业务备案登记表
企业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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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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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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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 场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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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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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形式□ |
已设立分 支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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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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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其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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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师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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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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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型 |
备案□ 变更□ 更换□ 遗失补办□ 注销□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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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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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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