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10-1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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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精神,推动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7年10月1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

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推动我省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提升国际产能合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和福建省国际产能合作为目标,以坚持企业主体、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互利共赢、坚持防范风险为原则,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实现与投资目的国共同发展。

二、引导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一)鼓励开展优势产能和高新技术领域境外投资。支持我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重点推进有利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境外投资;稳步开展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海工船舶、工程机械、信息通信、能源设施等领域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经信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限制开展与国家战略和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限制我省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对企业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以及开展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等限制类境外投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

(三)禁止开展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境外投资。禁止我省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包括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

三、加强境外投资分类指导

(四)加大鼓励类境外投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我省鼓励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的支持;加大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对鼓励类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对“海丝”核心区建设和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为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税务环境。对矿产资源领域境外投资的资源回运按规定给予资源回运补助及关税减免等政策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企业开展鼓励类境外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发挥中国信保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促进和风险保障作用,对风险可控的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全覆盖,并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专项扶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进出口银行福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中信保福建分公司

(五)引导企业审慎参与限制类境外投资。加强指导和风险提示,对国家规定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限制类境外投资项目,指导企业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国家有关部委核准;督促境外投资企业做好投资目的国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尽职调查,并遵守投资目的国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

(六)严格管控禁止类境外投资。对禁止类境外投资申请,发改、商务部门一律不予备案或转报。对被举报并核实的禁止类境外投资行为,发改、商务、外事、人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通报和联合惩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禁止类境外投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外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七)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切实落实全程网办和“最多跑一趟”的审批便利化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效率,对已通过发改、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银行应及时为相关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提供汇兑便利。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站式作业、一体化通关,进一步提升服务境外投资的通关效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八)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建立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虚假投资、制假侵权、商业贿赂、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等有关部门

(九)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企业宣导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国别投资指导文件,增强企业风险意识,引导企业遵守合作国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尊重文化差异和宗教习俗,提高本地化经营水平。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我省企业境外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积极向企业宣传境外投资引导政策和方向,提供境外标准法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技术咨询和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形成合理预期。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合规经营风险审查、管控和决策体系。为企业人员、输出劳务提供国际旅行健康体检咨询与服务,支持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发展,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提升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外办、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福建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发改、商务、外事、侨务、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业务职能,建立项目信息、外汇管理、装备出口及投资环境等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跟踪机制,加强对在建和已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我省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情况的动态跟踪和监测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外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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