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精神以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分类管理
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对鼓励类、允许类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进行核准;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一律不予受理。
二、明确备案(核准)权限
对鼓励类、允许类境外投资,由各市级商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自贸片区管委会实施备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核准类境外投资地方初审转报,改由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核准,请各单位继续做好服务,指导企业规范相关申请材料。
三、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严格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商办合函〔2018〕247号)中关于四类具体问题的规定(见附件),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四、总结报送近期工作情况
请各单位对6月1日以来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明确反映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相关材料于8月24日下午下班前报送我厅(外经处)。
联 系 人:唐宁
联系电话:0591-87810581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商办合函〔2018〕247号)(略)
福建省商务厅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