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资现状、投资模式分析及法律风险提示简述(三)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发布时间:2022-12-2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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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虽然加拿大鼓励外商投资,但是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仍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一)行业进入限制以及备案审核要求 

  

为防止外资对国内部分产业和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加拿大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拿大联邦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例如不得对大型银行(资产达到或超过50亿加元)持有超过20%的投票股权,持有中小银行(资产在10亿加元以下)须事先得到财政部批准;外商在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此外,《加拿大投资法》规定自2015年4月起WTO成员国(非国有企业)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6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6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政府备案。
  

  (二)投资审核程序 

  

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电影或影像产品、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的音乐的出版、制作、发行、展示或销售;当非加拿大籍收购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假借收购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间接取得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资产在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企业资产占全部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时,通常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要经过审核,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及21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本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增加,以及扩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
  

  (三)净收益审查、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2条规定,对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资进行审査以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和増加就业,并对非加拿大人可能危害加拿大国家安全的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该条可以看出先行的加拿大投资审查制度以“净利润”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为主,二者并行而施,审查内容各有侧重。“净利润”审查是否启动依据并购规模决定,而国家安全审查对象则是所有外国投资者,只要投资可能不利于加拿大国家安全,加拿大即可以启动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四)税务有关 

  

i)企业应履行税收信息申报及董事变更申报义务。在加拿大的企业需申报所有收入及支出,董事发生变更时通知加拿大税务局。当企业未能履行扣缴、预提、汇款或支付税款的义务时,企业及其董事将被追究责任,并缴纳相应款项、罚金及利息;ii)税务稽查风险。加拿大税务局的风险评估系统根据设定的条件挑选审查文件,如纳税申报存在潜在错误或显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迹象。稽查工作会检查业务记录(如账簿、账单、收据、银行回单等)、个人记录(如银行回单、抵押文件、信用卡记录等)、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个人或业务记录(如配偶、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合伙企业、信托等)、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稽查结果如多缴或少缴税款,税务局会向纳税人发出一份解释稽查结果的通知书,纳税人在30日内可对结果提出异议,稽查员会对稽查结果进行进一步解释。因此,投资者应履行联邦及当地法律规定,以避免产生税务稽查的风险。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 

  

加拿大竞争法律采用的是合并式立法,将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规定于同一部法律之中,即《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刑事犯罪行为和非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区分。具体而言,在加拿大所有规模和所有经济部门的合并,都必须经竞争局局长和其领导下的竞争局的审查,以决定其是否可能导致实质上的削弱或阻碍竞争的结果。而且,一项兼并交易,超过《竞争法》规定的门槛,必须提前申报,否则,将要受到刑事处罚。《竞争法》规定,兼并方及其附属机构的资产超过40 亿加元,或其在加拿大或来源于加拿大的年销售收入超过40 亿加元;如果一方通过合并能获得超过3.5 亿加元的资产,或通过获得的资产能取得在加拿大或来源于加拿大的年销售收入达3.5 亿加元以上,必须提前申报。在决定一项兼并是否实质上阻碍或削弱竞争时,要结合以下因素考虑:兼并或拟议中的兼并使外国产品或外国竞争者进入后可能提供的有效竞争的程度、双方是否可能或已经破产、提供可替代产品的程度;兼并或拟议中的兼并对任何市场进入的限制和影响,包括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各省之间的贸易障碍;兼并或拟议中的兼并对市场上有效竞争的维持和影响程度、排除健康或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和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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