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福建交易团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加强展位使用管理,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字﹝2023﹞55号),我厅制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福建省商务厅外贸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邮编350001,电话:0591-87270250,邮箱614912375@qq.com),欢迎参与。
福建省商务厅
2024年3月28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出口展
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福建交易团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加强展位使用管理,严格处理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空置展位等行为,规范办展秩序,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字﹝2023﹞55号),制定福建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福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福建交易团由省交易团和各地市分团组成。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本办法针对一般性展位管理,不含品牌展位。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是指福建交易团按照商务部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下达给交易团的展位数量内,分配给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 福建交易团组团工作由福建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交易团团长由省商务厅厅领导担任。各地市分团负责组织动员本地区企业开展展位申请,负责展位安排和展位使用管理等。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 省交易团根据商务部下达的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展位基数。
第七条 商务部对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调整时,省交易团根据商务部下达的各展区一般性展位数量,综合考虑地市分团原有展区展位基数、外贸贡献以及展位需求等情况进行划分。省交易团下达地市一般性展位数量,适当考虑重点产业发展需求。
第八条 商务部奖励性展位、省交易团收回的违规企业展位以及地市分团退回的展位等,由省交易团综合考虑地市外贸贡献、分团组展表现以及展位需求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九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达到大会规定的沿海地区参展企业年出口额生产型企业75万美元、贸易型企业150万美元的最低标准。年出口额,指的是各交易分团开展展位核查和调整安排工作时可掌握的海关统计的近12个月企业出口数据。
(三)根据大会规定,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各分团可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分团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条(一)规定,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特别是有较大增长潜力的新主体、优质企业等。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
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
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
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二条 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参展易捷通”在线申请一般性展位。
第十三条 流通型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量超过1个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与两家非流通企业共同参展。
第十四条 地市分团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审核,参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关于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有关要求开展展位安排。
第十五条 各地市分团应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在本地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展位安排办法,公示展位安排方案,接受社会质询。
第十六条 广交会展位安排按照“扶优扶强、扶质扶量;公平公开、公正公示”的原则,切实发挥好展位对出口业绩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自主品牌、出口规模大、有增长潜力的企业参展。
第十七条 各地市分团可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广交会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开展末位淘汰、重新评选等方式,促进优进劣汰,进一步发挥广交会出口促进作用。原则上,对核查期间出口额不达标或单展位平均出口额偏低或连续下滑明显、有2个(含)以上展位的老企业每届收回部分展位;对只有1个展位的老企业,给予2届缓冲期,缓冲期后仍不达标的收回展位。各地市分团当届展位安排有重大调整的,及时报备省交易团。
第十八条 各地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参展企业确定后,退出全部或部分展位的企业,由地市分团自行递补安排展位。参展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展位费,逾期不缴费或不足额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展,由地市分团收回展位并自行递补安排展位。退出展位的企业从下届起连续两届不予安排或新增展位。若本地市分团企业无法递补,须于开展前30个工作日内将展位退还省交易团,省交易团收回展位基数重新安排;否则,因无企业参展导致展位空置,责任由地市分团承担,相关展位费用由退展企业承担,拒不缴交的由地市分团负责追缴。
第五章 展位使用要求、违规核查和处置
第十九条 参展企业必须如实在广交会易捷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展位安排结果公布后,参展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营企业确认,否则不能联营参展。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展企业须接受广交会有关部门、交易团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对涉嫌违规使用的展位,涉嫌企业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处理措施。对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参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或空置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按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线下展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被广交会展位检查组查实并在《广交会通讯》及广交会官网上通报的参展企业:
1.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2.按不低于1:5比例加倍扣减所属分团展位基数,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时为止。加倍扣减的分团展位基数类别可由分团收到处罚通知3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报省交易团审定。逾期未提出建议的,由省交易团按违规展位所在展区、所在展期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3.如查处展位为展馆A区中央通道展位,相应扣减所属分团对应类别中央通道展位数,有效期至下次中央通道展位重新核算安排为止。
(二)如企业因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受大会通报处罚但未扣减省交易团展位基数的:
1.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2.省交易团相应收回所属分团展位基数重新安排,并对所属分团进行处罚,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时为止;
3.如查处展位为展馆A区中央通道展位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一)点处理。
(三)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分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以及展位归属纠纷,并做出妥善处理的分团,且没有被大会通报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不扣减其展位基数。
第二十四条 各分团要落实展位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对本分团展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贯穿展位安排、展位收费、现场筹参展全过程,确保参展企业全覆盖,并于各展期开幕首日向省交易团提交展位自查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每届广交会期间,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展位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的涉嫌违规使用展位且不在分团自查主动报告名单内的的参展企业,经核实确属违反大会规定的,按违规使用展位处理,省交易团将收回所属地市分团相应展区展位基数重新安排,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时为止。
第二十六条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对其他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照《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分团展位基数,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为止。如空置展位为展馆A区中央通道展位,相应扣减所属分团对应类别中央通道展位数,有效期至下次中央通道展位重新核算安排为止。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二十八条 省交易团建立违规企业档案管理,建立违规企业及分团的处罚记录,并作为考核分团和调整展位基数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当届各地市分团基数调整变化方案报厅务会研究审定。当届方案厅务会审定后,后续因大会调整展位数量导致地市展位变化及其他事项由业务主管处室研究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三十条 受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等影响,广交会组展方式发生变化,本规定上述条款在当届执行有调整的,当届报厅务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8月4日印发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管理规定(修订)》(闽商务规〔2022〕1号)不再执行,由公开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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