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22日国新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6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展补给活动的工作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和制度规范,通关便利化措施,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守法义务等。
《规定》明确,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提供相关服务。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关正在建立健全供船物资分类管理措施,专门增设“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对于供应国际邮轮商业运营所需的食品、销售用品、酒店用品、演艺道具等,企业均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一站式办理通关手续。另外,海关为国内商品尤其是国产货物向国际邮轮供应提供便利。供应国际邮轮的我国境内物资,物资供应企业可以根据货物性质,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供船。
同时,海关对于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申报出口的符合条件的国内商品,可在口岸海关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需出口电子底账的,由口岸海关综合评定合格后签发电子底账,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出口的供船物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降低企业通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