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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08-2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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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3〕4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

  第一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条 下列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省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国有重大资产;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省政府规章;

  (五)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资源分配等重大政策;

  (六)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省长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向省委报告的,及时将决策事项报省委研究。对依法应当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决策事项,按照程序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集体议决的,省政府有关领导要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省政府研究之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二)做好会前准备,充分协调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协商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研究。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

  (四)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决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会议集体讨论后,由省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搁置的决定。

  第六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按程序报省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福建日报等媒体公开。

  第七条 执行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承办机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第八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和后评估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听取公众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制度,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决定,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本规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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