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制定我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2018版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评审、技术改造、标准制定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经信委,各有关部门,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落实境外上市监管改革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我省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境内结汇使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
(三)落实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对已取消限制的铁路干线路网、电网、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相关领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责任单位:省网信办、发改委、旅发委、交通运输厅、工商局、人社厅、文化厅、粮食局、商务厅
(四)落实制造业扩大开放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放宽准入政策。落实国家在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外资限制,在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在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的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农业厅、发改委、国土厅、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商务厅,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六)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和管理工作,推动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尽快落地。推动在国家级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县(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进试点区域在行政审批、投资审批、商事登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在全省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编办(审改办)、商务厅、发改委、工商局、法制办,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便利企业境外的资金合规、便捷地进入境内,提高企业内部资金运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外汇局、厦门市外汇局,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八)提升外国人才来闽工作便利度。依法保障在闽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实行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闽工作许可制度,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探索、总结、推广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的成功经验,在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卫计委、教育厅、住建厅、商务厅
(九)提升外国人才出入境便利度。对在福建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商务厅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十)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以福州都市区和厦漳泉都市区为引擎,促进闽东北经济协作区和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提升质量。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外资创新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按照福建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免税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境外创新孵化中心等创新载体,带动高端项目回归和国外专家团队引进,推动境外技术孵化与境内资本项目有效对接。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在外商投资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十二)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开展并购项目对接活动,引导省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我省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推动符合条件的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和融资产品,引导外资并购投资相关企业进入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将符合条件的成功挂牌融资企业,优先纳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省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十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各地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企业申请实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土厅、商务厅、人社厅,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大力开展以商引商、产业链招商和一把手招商,探索资本招商、委托招商及大数据招商等有效招商模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全省利用外资正向激励制度。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为各地重大项目洽谈、重要招商引资活动等因公出访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外办、贸促会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密切跟踪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修订进程,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依托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外商加大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
(十六)保障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台办、贸促会,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平台作用
(十七)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依法赋予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部分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支持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和部分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国土厅、住建厅、商务厅、工商局,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十八)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优化开发区(省级以上)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人社厅、商务厅,九市一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开发区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
(二十)健全开发区双向协作引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建设产业转移协作平台,推进产业项目转移对接合作。研究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推动闽东北开发区和闽西南开发区加强合作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