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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投资规则释疑(下)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发布时间:2022-03-2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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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RCEP投资负面清单? 

  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是RCEP投资规则达成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保留和不符措施条款(第十章第八条)规定了负面清单的基本纪律,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表(协定附件三)列出了各成员方关于投资领域的不符措施清单。
  一般来说,成员方在RCEP协定对其生效后,应给予其他成员方投资者非歧视的待遇,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方面。除非该成员方在投资负面清单中做出保留。
  需要注意:(一)RCEP投资负面清单仅涉及非服务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及采矿业等)。有关服务业的保留,列在服务具体承诺表(协定附件二)内。部分成员(澳大利亚、文莱、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采用了服务和投资合一的负面清单模式。(二)成员方只允许通过负面清单列出本国采取的与投资章节四个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符的措施,投资章节的其他义务不能通过负面清单进行保留。(三)RCEP投资负面清单属于国际协定,并不简单等同于一国的外资准入政策。

 

RCEP投资负面清单为什么要分为两个单子? 

  RCEP协定附件三(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表)列出了各成员方的投资负面清单。从清单结构上看,各成员方负面清单包括清单一(LIST A)和清单二(LIST B)两个单子。区分清单一和清单二的原因是两个单子适用的规则不同。
  列入清单一的是现存的不符措施。这些措施在过渡期内适用冻结规则,过渡期满适用棘轮规则。冻结规则是指成员方在协定对其生效后,对现存不符措施的修改不能低于RCEP负面清单承诺水平。棘轮规则是指成员方在协定对其生效后,对现存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只能比修改前减少对外资的限制,而不能降低修改前外资已享受的待遇。由此可见,棘轮规则是比冻结规则更严格的纪律,实质含义是成员方承诺列入清单内的外资政策措施不会倒退,为投资者提供更稳定的投资环境和更高水平的保护。根据RCEP投资章第八条的规定,大部分成员方过渡期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和个别成员方豁免适用棘轮规则。此外,为提高透明度,清单一内措施须列出具体的国内法依据。
  各成员方将一些敏感领域列入清单二,保留完全的政策空间。成员方今后可以在这些领域采取对外资更具限制性的加严措施。

 

投资者如何使用RCEP投资负面清单? 

  为帮助公众更直观的了解投资负面清单条目的样式,我们以协定附件三(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中泰国承诺表清单一条目2(如下)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如图所示,一般来说,清单条目结构上列明了做出保留的措施涉及的行业(Sector)、政府层级(Level of Government)、协定具体条款(Type of Obligation)、对措施的描述(Description of Measure)和该措施的国内法依据(Source of Measure)。部分成员的负面清单还进一步列明了行业下分部门(Subsector)和所属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以上述条目为例,泰国在清单一中对制造业下的钱币制造做出了保留,该保留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所有层级的政府,涉及RCEP投资章节的国民待遇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两个条款(即该条目中对措施的具体描述与这两个条款义务不符),该措施的国内法依据是1958年《泰国货币法》及其修订。 

  通过上面的举例,可以看出RCEP投资负面清单大大提高了成员方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方面,为投资者了解成员方外资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引。投资者可以通过查询负面清单,较为详细地了解到各成员方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现行以及将来对外资可能进行限制的各类措施和领域,对投资可研和决策制定都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成员方如在清单以外对投资者采取歧视性的措施,涉嫌违反协定,投资者可以向本国政府反映,寻求在RCEP机制框架下解决。 


 

RCEP投资规则对投资争端解决做出了怎样的安排? 

  投资争端一般包括成员国之间争端(SSDS),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ISDS)。关于成员国之间因协定投资事宜产生的争议(SSDS),适用RCEP协定第十九章(争端解决)。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ISDS),RCEP投资章第十八条规定“缔约方在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的两年进行讨论,... ...讨论开始后三年内结束。”换言之,目前RCEP投资规则尚没有具体的ISDS规定,将留待下一步讨论。

 

我和成员方间既有投资协定与RCEP投资规则的关系如何? 

  除RCEP协定外,目前中国与RCEP成员方间生效的投资协定还包括:中国分别与东盟、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下达成的投资协定或投资章节;中国与RCEP成员方达成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中日韩投资协定。这些既有投资协定与RCEP投资规则并行,投资者仍可继续得到这些投资协定的保护。 


 

有关RCEP投资规则的问题可以向哪里咨询? 

  如您想要进一步了解RCEP投资规则有关情况,或咨询与投资规则相关的其他内容,欢迎您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联系。 

  联系方式:tf_hezuo@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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