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商贸企业“限下转限上”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2〕200号)、《福建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场运行调节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3〕75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我处安排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地市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促进更多商贸企业“限下转限上”。按照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经地市审核申报、省厅复核、业务处务会议研究、厅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拟对漳州市、南平市给予正向激励奖励共计900万元,对福州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给予鼓励商贸企业“限下转限上”补助资金共计161.2万元。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厅内行文〔2019〕35号)有关规定,现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30日。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实名来电或来访反映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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