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明电〔2020〕31号)精神,按照我厅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的《促消费合作协议》安排,2020年4月16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对接阿里巴巴开展促消费活动的通知》(闽商务〔2020〕58号,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各设区市以自愿为原则,通过支付宝渠道发放电子消费券方式开展“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省级财政对按规定完成促消费活动的设区市予以一定资金补助。
本次活动全省共福州、宁德、南平、平潭四个设区市参与。根据各市审计及由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数据,各市实际核销消费券金额:福州14577.12万元、宁德1237.10万元、南平市1141.26万元、平潭1452.17万元。
现根据《通知》补助标准,按不超过投入资金三分之一计算拟补助福州4850万元、宁德403万元、南平372万元、平潭475万元,合计6100万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3日前反馈。若公示无议异,将根据省财政厅与我厅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20第三批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外指〔2020〕5号)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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