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
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三)调查范围
1、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并拥有该企业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经济活动。
2、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四)调查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境外农业种植及主要农产品产出情况;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境外电力生产领域投资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反向投资额;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年末从业人数;年末实际在外中方员工数;对所在国家(地区)缴纳的税金总额等。
(五)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调查频率及调查时间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其中月度报表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表调查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组织方式和渠道
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国家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2、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国家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3)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国家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同时共享国家外汇局使用。
(7)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八)报送要求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并保持相对稳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境内投资者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4、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5、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6、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7、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执行。
8、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9、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
10、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21年发布的《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执行。
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证明为准。
(九)质量控制
1、商务部制定《商务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和真实性审核。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对本辖区或下属企业(单位)的统计数据开展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2、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3、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4、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单位)应做好辖区及下属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5、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6、为全面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收益再投资测算的月度收益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结果生成有关行业、国家(地区)、省份的月度收益再投资。
7、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局依据对外直接投资年报最终统计结果,对本年度快报数据予以修订。
(十)监督检查
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要求,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违法线索和相关材料,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典型统计违法行为,可将线索和相关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移送国家统计局依法办理。
2、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检查。
(十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1、境内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和向他人提供。
4、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5、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境内投资者应加强跨境数据信息管理,遵守境内外数据信息保护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收集、存储、使用统计数据信息。
(十二)信息共享
综合数据可在各级商务、统计、外汇部门共享使用,同时按照协定方式依法依规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共享责任人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三)统计资料公布
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2、年度综合统计有关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形式出版发行,并通过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公布,主要指标包括年度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等;月度综合统计有关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商务部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公布,主要指标为对外直接投资额。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年度快报数据),同比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
(十四)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商务部基本单位名录库。
其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