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闽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 > 实用工具 > 出海课堂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那么福建省具有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质的企业有哪些呢?
跟着小商君一起来看看~
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福建省输港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福建省输澳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福建省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