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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省级海外仓认定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6-03-19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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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商务厅印发《福建省省级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 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均提出要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202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培育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福建省外贸稳中提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认定一批省级海外仓”。

  2025年,我厅首次开展省级海外仓认定工作,认定了10个省级海外仓,其中公共海外仓6个、自用海外仓4个,并将12个海外仓纳入培育库,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认定工作、提升海外仓建设运营水平,结合首批认定经验和各方意见建议,我厅制定了本《办法》。

  二、实施期限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认定对象、认定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认定管理、结果运用等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定对象

  1.公共海外仓(非华侨仓):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2.自用型海外仓:指企业主体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通过自建、租赁或并购等形式在海外建设的可用于存储货物、产品展示、尾程加工、退换货或产品维修等的海外仓库,主要服务于企业自身业务。

  3.公共海外华侨仓:指华侨依托海外资源,在海外长期居住地建设或投资运营的仓库设施,为我省外贸经营主体提供仓储、配送等基础服务,同时提供通关、展示交易、售后、线上线下对接、金融等延伸服务,且具备良好的当地福建华侨资源。

  (二)认定条件

  1.省级公共海外仓(非华侨仓)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在福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6个月以上(2025年度,至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之日满6个月;后续年度(2026、2027年度项目),至当年12月31日满6个月。下文中的“6个月以上”均按此计算),持续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股权关系清晰,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2)海外仓在境外持续运营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4)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

  (5)单个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可放宽至2500平方米以上);

  (6)年度服务福建省外贸经营主体10家以上(控股超50%的企业、同一集团控股超50%的企业、同一个自然人控股超50%的企业认定为1家企业)。

  2.省级自用海外仓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在福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6个月以上,持续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股权关系清晰,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2)海外仓在境外持续运营6个月以上;

  (3)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

  (4)单个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可放宽至2500平方米);年度带动出口5000万元以上(纳入海关统计)。

  3. 省级公共海外华侨仓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报主体负责人拥有福建省内户籍,征信情况良好,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熟悉居住国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知识,拥有所申报海外仓的所有权或运营权;

  (2)海外仓在境外持续运营6个月以上;

  (3)能够为我省外贸经营主体提供仓储及配套服务;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

  (4)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5)年度服务福建省外贸经营主体10家以上。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各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将推荐项目正式行文(含附件1一3)和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包含企业具体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刻录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逾期不予受理。

  1.首次申报(2025年度项目):各设区市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  日。

  2.后续年度认定(2026、2027年度项目):各设区市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

  符合部分条件的,可提交相关材料,纳入省级海外仓培育库,予以宣传推介、对接服务等重点培育。

  (四)认定及结果运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仓加强培育。各设区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省级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进行具体业务指导与协调,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海外仓建设,支持海外仓接入国内外电商平台及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海外仓与跨境电商企业对接,完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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