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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6-02-1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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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商务厅印发《福建省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明确提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境电商品牌”;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也强调“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商务部《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重点》(商贸促函〔2025〕76号)中关于“开展跨境电商品牌培育专项行动”,明确“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开展国际认证,积极申请境内外专利”,并设定品牌培育数量目标的工作指引;我省印发的落实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的若干措施,提出“培育一批跨境电商重点品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我省跨境电商品牌化发展,根据我省外贸稳中提质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商务厅制定本《办法》,开展省级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认定工作。

  二、实施期限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认定对象、申报主体、认定条件、认定指标和评分标准、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认定管理、结果运用等七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申报主体

  认定对象:福建省企业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实际运用并推广的自主品牌。

  在认定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引领型”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实行分层认定。

  (二)认定条件

  申报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品牌实控主体在福建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品牌企业需持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至申报通知印发日)。其中,“引领型”品牌企业需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至申报通知印发日);

  2.从事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具备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实际运用并推广的自主品牌;

  3.品牌年度交易额需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出口额需达1000万元。其中,“引领型”品牌年度交易额需达到1亿元以上,企业出口额需达5000万元以上;

  4.申报类别商品在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已注册商标,且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申请企业拥有该商标所有权,申报商标无争议;

  5.经营状况良好,严格遵守信用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6.可使用母(子)企业资质进行参评。允许母公司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资质参评;允许子公司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评。

  申报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的,符合上述条件即予以认定。申报“引领型”品牌的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还需按照办法中“认定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择优认定。

  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商务厅发布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核后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并于申报通知明确的截止日期前,将推荐项目行文和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

  符合部分认定条件但未完全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可提交相关材料,纳入省级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库,予以宣传推介、对接服务等重点培育。

  四、认定及结果运用

  省商务厅根据企业申报和评审情况,认定一批省级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并在其中择优认定“引领型”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可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在政策支持、资源对接、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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