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商务厅印发《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外仓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 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提出要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2024年、202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分别指出“巩固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保税物流等新业态”、“培育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福建省外贸稳中提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认定一批省级海外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支持我省企业加快海外仓布局,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外贸稳中提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商务厅制定本政策,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和自用海外仓认定工作。
二、实施期限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海外仓的定义,认定对象、条件和申报材料,申报相关要求,认定及结果运用等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海外仓的定义
1.公共海外仓。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2.自用型海外仓。企业主体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通过自建、租赁或并购等形式在海外建设的可用于存储货物、产品展示、尾程加工、退换货或产品维修等的海外仓库。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捷、更方便地处理海外订单,能够更好地掌控库存,减少物流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在海外的业务效率和竞争力,对上下游产业链具有支撑带动作用。
(二)认定对象:福建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或自用海外仓。
(三)条件
1.省级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其他3项以上服务;
(3)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
(4)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5)服务外贸经营主体20家以上,服务福建省外贸经营主体10家以上。
2.省级自用海外仓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2)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包含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等;
(3)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4)2024年带动出口1亿元以上(纳入海关统计)。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各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并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推荐项目行文和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
符合部分条件的,可提交相关材料,纳入省级海外仓培育库,予以宣传推介、对接服务等重点培育。
(五)认定及结果运用
省商务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择优认定一批省级公共海外仓和省级自用海外仓。
各级商务主管及相关部门可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仓主体企业在财政资金、融资信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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