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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05-0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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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政策?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2015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了下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2015年6月27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将司法鉴定收费纳入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收费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2013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出台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重新修订势在必行。

  二、新的收费管理政策有何亮点?

  亮点一:与上位法衔接,修改相关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修改了部分条款。

  一是对标题名称作了规范。修订后,由原来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是对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政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作了调整。本《办法》第一条将原来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内容,修改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理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已废止,不能作为政策依据。

  三是对司法鉴定收费遵循的原则作了完善。本《办法》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修改为“依法、合理、诚信、公开”。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相吻合,突出“依法”,顺应了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形势。

  四是对定价管理权限作了界定。由于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办法》第五条将原来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修改为“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项目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亮点二:与工作实践衔接,充实相关内容。

  一是新增了定价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定价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的司法鉴定项目,暂未纳入定价管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当事人从严协商具体收费标准”。作此规定,有利于放管结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司法鉴定定价项目进行适时调整,不断优化定价机制。

  二是本《办法》新增了“代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有关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纷繁复杂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司法鉴定的疑难复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近年来的司法鉴定实践中,群体性事件、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经济案件及高科技犯罪案件等时有发生。对个别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断出现,相关政策规定必须及时完善,才能满足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

  三是完善了司法鉴定收费定价原则。本《办法》将原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修改为“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考虑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所需人数、时间、仪器设备、业务风险和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理由是,由于司法鉴定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国家定价权限下放到省里后,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收费定价原则进行较详实、具体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亮点三:与形势变化衔接,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一是删除了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的规定。这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工作实践中,公检法部门反映原规定中“涉及财产的文书和痕迹中的手印鉴定”按标的物金额累加收费不合理,个别案件收费甚至超出了法院诉讼费,给当事人造成过重负担。标的金额大小,司法鉴定付出的劳动是一样,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加收费有失公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本次修订删除了相关条款。

  二是删除了司法鉴定机构应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的内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规定,为简政放权、创新便捷高效的收费监管方式,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核发工作,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三、新的收费管理政策出台有何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政策中的部分条款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当事人不利,特别是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的规定,导致个别案件收费过高,当事人难以承担,影响了法院审判。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政策,删除了此类相关条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特殊性、疑难性司法鉴定案件不断出现,尤其是有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需要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作出判断,难度大、风险大、责任大。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政策对此类个案作规范完善,有利于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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