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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自贸办 发布时间:2015-11-20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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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闽自贸办[2015]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建立福建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自4月21日挂牌以来,福建自贸试验区在政府管理模式、通关模式及深化对台交流合作、金融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产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滞后、重点业态支持政策不足等问题。为吸引更多企业到自贸试验区投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加快发展,省自贸办牵头制定了《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从规范布局和到资奖励两方面入手,集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并从拓展经营方式、简化通关手续、提升收结汇服务三个方面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二是建设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合理规划布局,避免同质竞争,并从场地奖励补助、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业务模式三个方面支持保税展示交易发展。三是加快落实相关政策,发挥自贸试验区功能优势,拓展中转货源;优化贸易便利化措施,降低转口成本,并深化两岸合作,大力支持转口贸易发展。四是探索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对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实行到资奖励,培育龙头企业,并拓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发展。

  三、政策亮点

  《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企业需求导向,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提出对策措施,主要亮点如下:

  (一)完善经营、提升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支持电商企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推广实施进出境邮件“移动式”通关模式,试点海运快件进出境业务,加快邮件、快件查验场所建设,支持通过邮路、快递发展跨境零售业务。海关加快实施进口环节行邮税电子计征模式,优化零售出口通关系统功能;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电商商品,除必要的检疫处理外不实施品质检验。对邮路渠道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可通过银行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

  (二)统筹规划、创新业务,促进保税展示交易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或实施范围之外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通过“区内仓库”和“区外店铺”联动,逐步形成进口商品订货中心、品牌托管中心,扩大进口份额。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建设要统筹规划,错位发展,避免同质竞争、一哄而上。支持保税展示交易与跨境电商相结合,开展区外展示平台体验、现场线上下单邮购、保税区物流配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购物需求。支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文化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开展文化创意研发和文化艺术品(产品)展示、拍卖、交易等业务。

  (三)拓展中转货源,支持转口贸易向纵深发展。加快落实中资非五星红旗沿海捎带业务和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支持与中资船公司合作,拓展内支线货源新市场和内支线中转业务。加快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推出拼箱业务监管新模式,吸引更多货物到自贸试验区开展出口集拼、进口分拨、转口集拼等业务。争取设立海铁联运监管中心,吸引中西部地区和周边地区的货物选择我省港口转运出境。发挥自贸试验区功能优势,吸引跨国企业设立商品跨国采购中心、出口集运中心、进口分拨中心、转运配送中心。

  (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商业保理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商业保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再保理、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和模式的创新。支持商业保理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境内外发债,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等进行融资,通过设立保理行业发展基金等融资方式,解决商业保理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推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防范商业保理经营风险。

  (五)给予资金补助,支持重点业态企业发展壮大。对省外、境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落户自贸试验区,实际到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购买或租用场所(仓库)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在2016年3月前缴清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到资奖励,在2016年3月后至2018年3月底前缴清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到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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