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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填表说明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3-01-3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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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表由申请企业填写并盖章,新设立企业由申请者填写、盖章。
    二、 有关指标解释:
    1、 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
    2、 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产品100%出口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项设立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外商投资统计。
    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为便于统计,股以并购分为国有股权并购和非国有股权并购,国有股权并购进一步分为上市公司国有股要骈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分为国有资产并购和非国有资产并购。
    如不属于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他”类型。
    3、 投资原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原货币单位。凡表中注明金额单位为“万美元”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将原币金额折算成“万美元”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5、 外方股东境外贷款: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6、 投资者注册地国别/地区:若投资者是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则填写“投资性公司投资”。
    7、 出资原币或出资内容: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额(原币),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8、 本次出资原币增资额:填写本次发证时的出资额与原证书出资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若出资额未发生变化则可不填。
    9、 本次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
    本次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
    10、 跨国公司名称:若投资者属跨国公司(500强),则填写其公司名称。
    11、 计划出资情况:未全额到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公司合同、章程规定填写出资计划。已全额到资的企业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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