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的出口经营者,通过政务平台提交出口许可电子申请,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转报商务部;(3)商务部收到转报的许可申请书面材料后,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时限(法定为45个工作日)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在线告知许可批复号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批复单。出口经营者凭批复单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及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在线申领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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