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监管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比如融资租赁进口的飞机、船舶,只要在我国空域、水域内,即同时受到多个部门的监管,监管比较便利,风险相对较小。在目前海关已全面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的背景下,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按物流实际需要,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该项政策的实施,使得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业务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原来不具备入区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该项业务带来重大利好,将更好地促进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有效降低国内相关行业的运营成本,带动国内金融产业的发展,同时可以更好地融入全球融资租赁市场,打破外资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垄断,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开放水平和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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