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的无形性。也称非物质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是人们智力劳动的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
(二)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营利目的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
(三)地域性。也称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受保护,不具有域外效力,但特殊情况除外。
(四)时间性。一般而言,依据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超过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即进入公有领域。
(五)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和双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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