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一趟不用跑”办事项目清单(截至2017年10月31日第三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条件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变更 | 公共服务 | 1.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申请报告 2.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 3.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数据表 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5.技术进出口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 6.变更金额证明文件(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还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 省商务厅 |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 |
2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公共服务 | 1.申请报告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总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 备注:申请变更备案信息,只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还原《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 | 省商务厅 |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 |
3 |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技术的审核发证 |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1.非机电类自动进口许可: (1)申请表; (2)进口合同; (3)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的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 (5)经办人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 省商务厅 | |
4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公共服务 | 1.特许人信息; 2.经营资源信息; 3.市场计划书; 4.加盟店信息; 5.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并且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企业可不提供,由我厅查询) 7.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若非特许人注册,需提交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书。 8.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9.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0.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餐饮企业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 1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1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省商务厅 | ||
福建省商务厅“最多跑一趟”办事项目清单(截至2017年10月31日第三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条件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技术的审核发证 |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电类自动进口许可: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申请报告(按商品编码归类,提示须转报商务部时提供); 3.进口订货合同复印件及委托代理协议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批准证书; 5.经办人的介绍信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进口产品属旧船舶类的,还应提供由海事局出具的《进口技术评定书》; 7.如进口产品属汽车整车销售的,还应提供品牌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并在商务部备案(平行进口汽车无需提供经销商授权书); 8.如进口产品属法定招投标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民营企业进口法定招标产品不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公司章程)。 | 省商务厅 | |
2.两用物项和技术(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1)申请表;(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3)营业执照复印件。 2.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1)申请表;(2)最终用户证明及译件;(3)合同副本;(4)技术说明;(5)最终用户公司简介及译件;(6)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7)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1)申请表;(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进口或出口合同(协议)副本;(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6) 经办人身份证明。 | ||||
2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 行政许可 | 1.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 2.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3.合同副本及其附件;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4.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还须提供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等)、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 | 省商务厅 | ||
3 |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 公共服务 | 1.软件出口申请报告; 2.正式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 3.进出口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省商务厅 | ||
4 | 港澳服务提供者备案 | 公共服务 | 1.港澳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3.港澳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港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申报表》,或港澳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变更申报表》; 4.全体投资者(或发起人)或港澳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授权委托书; 6.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7.港澳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变更事项不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供。 | 省商务厅 | ||
5 |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企业名称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地址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6.到期换证: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7.注销: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涉及股份制企业或企业分支机的,还要求提供:股份制企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分支机构提交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 | 省商务厅 | ||
6 | 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请书;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6.两家以外企业共同赴境外投资的,应指定一家企业经办并提供《申办说明》。 | 省商务厅 | ||
7 |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该组织赴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3.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原件);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件; 5.《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6.《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7.大陆办公地址证明;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该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10.该组织向地方商务部门的致函。 | 省商务厅 | ||
8 | 赴台湾地区举办办展参展活动审批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请文件; 2.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3.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 4.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5.防范政治突发事件方案; 6.拟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 7.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举办该展览的核准文件; 8.台湾地区办展单位的邀请函; 9.大陆主办单位与台湾地区办展单位合作协议书; 10.台湾地区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有关介绍; 11.如在展览期间同时举办两岸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论坛等活动,须提供该活动的方案; 12.上届展览会总结(首次可免) 13.上届参展企业名单(首次可免) 14.地方单位主办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函。 | 省商务厅 | ||
9 |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1)《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材料: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供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4)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材料: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或者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6)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 (10)从事海上原油销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2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2.原油仓储经营资格: 除提供上述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1)-(2)、(5)-(9)、(11)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拥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从事海上原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省商务厅 | ||
1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公共服务 |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8.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9.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10.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省商务厅 | ||
11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核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8.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文件原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1.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交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意见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 12.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类型或行业,须提交前置许可文件。 | 省商务厅 | ||
12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申请表; 2.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核表; 3.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4.企业投资者关于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书原件(外资企业提交章程修改协议); 5.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如涉及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还须提交前置许可文件; 6.办理不同比例增资的,还须提交:股权变更协议书(原件); 7.办理董事人数变更的,还须提供:变更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办理提前终止的,还需提交各方投资者提前终止投资协议(原件)。 | 省商务厅 | ||
13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审批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直销经营许可(设立直销企业): (1)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 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企业申请直销声明;(4) 董事会/股东会关于申请直销经营的决议; (5)营业执照;(6)股东证照; (7)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8)企业章程;(9) 企业及股东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 (10)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多次变更的,需要提供历次验资报告);(11)直销企业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协议书;(12)保证金存款证明书; (13)直销经营市场计划报告书(含服务网点方案); (14)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15)推销合同样本;(16)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17)申请直销产品目录;(18)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19)申请企业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20)产品及生产企业合规性情况表;(21)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批准的证明;(2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23)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境外投资者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2.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2)拟设立分支机构名单;(3)分支机构负责人证照;(4)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明细表;(5)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信息表;(6)直销经营许可证。 3.直销企业重大事项变更: (1)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2)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 (3)变更股东的:股东变更情况表,变更后的股东证照,变更后的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 (4)变更信息报备和信息披露的:变更前、后的信息报备和信息披露制度;(5)变更直销员推销合同:变更前、后的直销员推销合同;(6)直销经营许可证。 | 省商务厅 | ||
14 |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请成品油仓储资质: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2)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成品油批发(仓储)业务开展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5)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全资或以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上述证照中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材料;(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7)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企业可不提供);(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9)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文件、母公司《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申请成品油批发资质: 除提供上述申请成品油仓储资质1-10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 省商务厅 | ||
15 | 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认定的初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请书和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申请表(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书应为企业正式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企业验资报告或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书或上市公司的最新年报,如均无法提供,可出具工商部门开具的出资证明);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出具所有限售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比例低于2%(不含本数)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供); 5.前三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时间年限为申请前三年度); 6.本企业关于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 7.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时间年限为申请前三年度,国税或地税出具均可);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时间年限为申请前三年度); 9.技术资质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0.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说明(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 | 省商务厅 | ||
16 | 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认定的初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请书和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企业验资报告或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书或上市公司的最新年报,如均无法提供,可出具工商部门开具的出资证明);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出具所有限售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比例低于2%(不含本数)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供); 5.前三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时间年限为申请前三年度); 6.本企业关于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 7.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时间年限为申请前三年度,国税或地税出具均可);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时间年限为申请前三年度);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10.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业绩期限为申请前三年度,证明材料应由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具体内容应体现受援国名称、时间和货物进出口业绩); 11.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说明: (1)通过海关企业信用认证(海关认证证明材料应为海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无证书,可提供“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 (2)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的说明(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 | 省商务厅 | ||
17 | 商务部审批的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办函; 2.申请表; 3.主办单位资质证明﹝仅首次申请或主办单位变更时需提供,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举办的,首次申请须提供与主管部门隶属关系证明(如隶属关系改变,提供最新关系证明)和主管部门意见函原件﹞; 4.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复印件(如受境外机构委托,还需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如无境外机构参与主办,不需提供); 5.主办单位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如主办单位为两家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位共同签署的联合协议;如单独主办,不需提供。); 6.主办单位变更证明原件(如往届展会主办单位不再参与主办本届展会,退出主办的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退出函或退出声明,内容应明确不作为本届展会主办单位,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主办单位无变更,不需提供;如新增主办单位,按第5和7项要求提供材料即可); 7.主承办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如主办单位为两家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位共同或分别与承办单位签署的主承办协议;如无承办单位,不需提供); 8.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展览会前期市场调研情况、组织机构、保障措施等,仅首届举办展会提供); 9.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方案应详实具体、分工明确、切实可行); 10.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应包括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11.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应包括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等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开展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等工作); 12.上届展会总结﹝内容应包括展会总体情况、境内外展商参展情况、境内外专业观众参展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以及节能降耗等新技术应用情况等,首届举办展会不需提供﹞; 13.上届展会会刊(电子版会刊应提供光盘,首届举办展会不需提供); 14.上届展会批件复印件(上届如未按规定报批,应附说明,首届举办展会不需提供)。 | 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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