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提升消费者获得感,经省政府同意,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
将“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4月27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调整为:“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9月6日(含)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
二、调整家装厨卫“焕新”政策
(一)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家庭厨卫类、智能家居类、装修改造类产品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单笔消费满1000元,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调整为“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家庭厨卫类、智能家居类、装修改造类产品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单笔消费满200元,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
(二)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护理床、轮椅(助行器)、紧急呼叫器、助听器、电子血压仪、电子血糖仪等适老化产品,单笔消费满500元,最高可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30%予以补贴”调整为“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护理床、轮椅(助行器)、紧急呼叫器、助听器、电子血压仪、电子血糖仪等适老化产品,单笔消费满100元,最高可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30%予以补贴”。
(三)在11类智能家居产品基础上,增加空气净化器、干衣机、衣物护理机、投影仪、暖风机5类智能家居产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合理增加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品类。
(四)此次调整的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政策,适用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购买的消费品。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