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批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闽商务〔2021〕52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389号)要求和《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通知》(闽卫医政〔2016〕31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工作,省商务厅启动了我省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确定工作,按照工作程序,省商务厅会同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实地核验和公示,并对公示异议情况开展实地复核。经研究,现将我省第一批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齐抓共管,切实规范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工作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认真依照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原则和我省加强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对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任务,指导督促回收企业依法规范回收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第一责任、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和加工环节的监督执法。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并执行我省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全程分类收集、贮存移交,回收运输、加工销售,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遏制和防范回收企业环境违法回收和加工,确保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和加工合法规范、定点、闭环、可追溯和安全。
二、压实责任,扎实推动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会同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做好确定回收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确定回收企业的监督指导和安全管理,指导企业依法做好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工作,切实提高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规范化管理水平。积极配合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和执法检查,杜绝违法回收。
附件:福建省第一批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
福建省商务厅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福建省第一批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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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福建省洪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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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1.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95号弄8号福兴长城花园5#1层17店面 2.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郊尾循环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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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种类 |
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废塑料瓶(袋)、废玻璃瓶的回收和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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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林义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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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85015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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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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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办公室 |
2021年4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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