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在厦门发布

来源: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09-0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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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厦门市贸促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在厦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副主任卢海林、厦门市贸促会会长柯碧如、厦门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桂英出席发布会。  
  李虎表示,《指南》旨在系统梳理中外企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及注意事项,为企业等经营主体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选择临时仲裁解决争议提供规则和操作指引,推动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理念先进、接轨国际、规范灵活的临时仲裁实践,努力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涉外海事商事争端解决“福建(厦门)模式”,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实践提供借鉴,促进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同时填补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实践指引的空白,满足当事人对多元化仲裁服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  
  卢海林表示,此次联合发布《指南》是中国海仲依托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积极支持及参与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探索打造“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的一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自贸先行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将深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合作,积极支持临时仲裁规则在自贸先行区的实施应用,为打造更高水平海丝中央法务区,服务厦门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柯碧如表示,联合发布《指南》是厦门自贸试验区商事法律领域先行先试的创新举措,也是中国贸促会倾力支持福建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最新成果。厦门市贸促会将依托贸促涉法机构汇聚厦门的优势,加快打造多元化、一站式、全链条涉外商事法律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具有厦门特色的贸促法律服务品牌。  
  王桂英表示,厦门市律师协会将以联合发布《指南》为合作起点,与中国海仲加深人才培养、理论研讨、裁调对接等方面的交流协作,推动律师行业与仲裁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据了解,《指南》是全国首部关于临时仲裁如何开展的实践指引,阐明在自贸区开展临时仲裁的前提条件,突出了临时仲裁区别于机构仲裁的差异性实践,强调了仲裁机构在必要时提供管理的服务范围,对于进一步推动临时仲裁在我国落地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Q:《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发布的现实意义及未来展望。  
  A:《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临时仲裁如何开展的实践指引,旨在系统梳理中外企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及注意事项,为企业等经营主体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选择临时仲裁解决争议提供规则和操作指引,推动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理念先进、接轨国际、规范灵活的临时仲裁实践,努力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涉外海事商事争端解决“福建(厦门)模式”,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实践提供借鉴,促进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同时填补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实践指引的空白,满足当事人对多元化仲裁服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
    未来,我们希望《指南》发布后,能够为广大自贸区企业开展临时仲裁服务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更期待业界能够给予务实的反馈,使其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简易性,便于交易双方使用,在更大范围推动临时仲裁实践在自贸区的落地,充实中国海仲的仲裁服务形式及内容。  
  Q:《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的内容亮点。  
  A:《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阐明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临时仲裁的前提条件,清晰地阐明在福建自贸区所谓的“三特定”条件应当如何满足,并提供仲裁示范条款供当事人参考,建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由将福建自贸区的任一片区约定为仲裁地,同时约定指定机构为中国海仲,由中国海仲海上丝路仲裁中心依据《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提供管理、辅助或支持服务。  
  其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突出了临时仲裁区别于机构仲裁的差异性实践,重点提示《海协临时仲裁规则》项下仲裁程序的启动、文书的送达、仲裁庭的产生方式、仲裁员的回避等重点程序事项,并同时提供了一系列仲裁文书参考范本,通过指引提高规范性,增强临时仲裁仲裁程序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强调了仲裁机构作为必要补充的服务范围。中国海仲作为服务机构坚守最低限度参与和程序正义原则,在当事人有约定或临时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形下介入,仅为临时仲裁提供有限的管理、辅助或支持服务,以期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仲裁庭独立性。  
  Q:在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中,中国海仲作为仲裁机构角色有哪些不同之处。  
  A:《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21仲裁规则》以六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机构自身特色为基础,融合借鉴了国内外最新的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在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送达方式、仲裁员指定、机构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职能划分、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裁决书脱密公开以及办案人员责任限制等八个方面,在国内层面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在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赋予仲裁庭更灵活的权限、更重的责任,强化仲裁庭审理裁决的审慎义务,推动仲裁由机构重管理向轻管理过度,推动构建机构管理和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自施行以来受到了业界广泛好评。总体而言,《2021仲裁规则》是一部机构仲裁规则,机构全程参与案件管理,凸显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  
  与由仲裁机构参与管理的机构仲裁相比,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配合进行,在当事人未约定或当事人没有需求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参与案件管理。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不配合从而出现无法指定仲裁员等程序僵局,当事人往往会在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或所援引的临时仲裁规则中约定一个仲裁机构作为“指定机构”,在出现无法指定仲裁员等情形时,由该机构出面提供指定仲裁员等服务。该指定机构则根据其服务规范按单次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根据海协《临时仲裁规则》,当事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指定机构的话,则由中国海仲担任制定机构。根据《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中国海仲作为“指定机构”,其管理服务的内容限于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具体需要,为临时仲裁提供相应的管理、辅助、支持服务,不进行全程管理。  
  指定机构坚守最低限度参与和程序正义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规定,在当事人特别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由中国海仲担任指定机构的临时仲裁程序中,中国海仲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人数,指定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就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审查、调整仲裁员报酬和开支的标准、确定方法,承担包括收取仲裁费、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等案件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开庭室和庭审设施、视频会议设施、录音录像设施、影印设备、安排翻译、安排庭审记录等庭审服务、提供仲裁庭秘书服务以及提供案卷保存服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尽管中国海仲在两规则中的角色有所区别,参与案件管理服务的程度不同,但中国海仲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的宗旨始终不变,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有序的贸易秩序,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使命始终不变,提高中国仲裁公信力、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的担当始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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