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核定2021年度省级商务特色镇资金的通知》(闽商务〔2022〕92号),新增支持建设省级商务特色镇30个。
一、2021年度省级商务特色镇名单
连江县潘渡镇、永泰县嵩口镇、龙海区九湖镇、平和县坂仔镇、晋江市磁灶镇、德化县上涌镇、沙县区夏茂镇、宁化县石壁镇、泰宁县新桥乡、建宁县均口镇、三元区莘口镇、尤溪县新阳镇、将乐县白莲镇、仙游县榜头镇、秀屿区东峤镇、邵武市和平镇、顺昌县郑坊镇、武夷山市兴田镇、延平区太平镇、政和县东平镇、浦城县临江镇、松溪县茶平乡、漳平市永福镇、永定区下洋镇、连城县新泉镇、上杭县湖洋镇、蕉城区八都镇、寿宁县凤阳镇、福安市坂中畲族乡、柘荣县富溪镇。
二、资金使用要求
省级商务特色镇资金用于促进乡村商贸流通与当地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商贸振兴,主要方向包括:支持建设改造商贸特色街、农贸(集贸)市场,打造乡镇商贸中心;围绕乡镇主导产业和优势,推动产销对接,扩大农产品销售;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用于建设改造商贸特色街、农贸(集贸)市场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60%,且不得使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其他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等省级财政资金重复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三、绩效管理要求
省级商务特色镇资金应于核拨后两年内使用完毕,对未按时形成实际支出的,省级财政将按规定收回。省商务厅将于2024年下半年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商务特色镇绩效评价,各商务特色镇应充分利用下达资金推动商务发展,绩效评价时至少拥有一个在营乡镇商贸中心,两年内至少开展2场产销对接或消费促进活动(包括参加市级以上展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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