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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开发区(园区) 发布时间:2021-07-1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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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第10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 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Qll〕5号),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区工业开发区(园区)加快发展、提升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矿产、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工业园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代自治区政府受理、审查工业园区设立、工业园区升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认定管理等,负责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指导、布局调整、产业发展、协调服务、运行监测、考核评价等。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工业园区的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工业团区主管部门要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项目为依托,推动工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要围绕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产业体系,着力推动资源型产业提升层次;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大力发展非资源型产业。要优化布局,促进工业园区空间、产业、要素的优化整合,促进企业、项目和各类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要立足于区域资源优势,依托现有产业基础,进一步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建设特色产业集群。要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推进非资源型产业、中小企业、富民工程一体化发展,推进特色产业、区域经济和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增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 盟市工业园区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发展与主导产业契合度强的关联产业、配套产业。鼓励地理位置邻近的工业园区,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优势互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 各工业园区要按照全区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园区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主导产业定位,细化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经由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工业园区要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致力于发展商新技术产业,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科技基础设施,设立研发中心、创业中心、孵化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大力吸纳和引进科技创新的资金、人才、科技成果、科研机构、先进设备和高科技项目等各类创新资源,推进工业园区的自主创新步伐。 

  第八条 工业园区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并适时更新评价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工业用地经过生产性改造依法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可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工业园区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订、完善工业园区环保和生态标准,加快生态园区、节能型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第十条 要积极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建立完善面向园区企业的社会化综合服务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工业园区,应积极创建保税物流园(中心)等功能区。 

  第十一条 已审批的工业园区,产业结构和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编制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并将规划环评按分级审批的规定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规划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体制创新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切实把工业园区作为壮大地区经济的重要抓手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加强指导,制定实施扶持发展的政策措施。转交职能,加强服务,充分发挥园区管委会和入园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各工业园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真正把政治坚定、懂经济会管理且年富力强的干部选调充实到工业园区建设的第一线。要深化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墩革,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之路。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资盔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工业园区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逐月调度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工业园区进行运行管理。 

  工业园区按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如实填报基础数据。各级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对工业园区运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业园区发展情况,除了依据基础数据进行定量评价外,还要围绕工业园区体制创新、服务质量、环境保护、区域特色、产业结构等方面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以定向公众问卷调查为主,调查对象包括驻区企业、投资商、所在地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等。 

  工业园区的评价,实行月调度、年考核制度。各工业园区要通过自治区工业园区运行监测系统,每月15日前填报上月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对工业园区发展情况进行逐月分析、监测,加强指导。自治区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组织年度考核评价。对工业园区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位居前5位且连续2年被评为先进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根据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于发展快、目标完成好、效益突出、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综合评价指标优秀的,自治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展慢、目标完成差、综合考核评价指标最后两名的工业园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最后两名的,取消其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资格。同时对其他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位居前列的自治区级非重点工业团区,由自治区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提出递补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成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已确定的重点工业集中区(园区)纳入自治区工业园区考评范围,一并进行运行调度和考核评价。 

  第五章 扩区升级 

  第十八条 支持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特色工业园区,支持园区整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扩区升级。符合国家级工业开发区(园区)条件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可申请成为国家级园区,盟市级工业园区可申请升级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 

  第十九条 拟升级为国家级园区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拟升级为自治区级工业困区的,由盟市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根据园区申请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该工业园区近三年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发展前景、规划落实、国家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论证和初步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工业园区升级申请文件必须附带以下附件: 

  1.盟市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关于工业园区升级的请示; 

  2.设立工业园区的批复文件; 

  3.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批复文件; 

  4.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 

  5.工业园区土地批复文件; 

  6.工业园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资料,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及验收意见; 

  7.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查意见; 

  8.工业园区基本情况,包括主导产业发展情况、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重点企业概况等; 

  9.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章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条 各工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承接产业转移重点,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劳动相对密集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发挥园区已有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条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要把承接产业转移与调整自身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地区产业分工格局。 

  第二十一条 加强工业园区投融资、信用担保、信息咨询、人才交流、技术研发、第三方物流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资本、资源、人才、技术等相关保障要素建设,落实好土地利用、资源配置、税费优惠、招商引资等促进政策,为工业向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发达地区产业整体转移落地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按照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多、产业层次高、发展空间大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实绩,评定一批自治区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用足用好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增强重点地区产业集聚能力;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落地项目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扶持工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优先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倾斜支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由自治区经信委评选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应是盟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经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矿产、城建、环保等审批手续的工业园区。园区管理体系健全,配套基础设施完善。 

  2.园区主导产业和承接产业转移方向明确。能够承接产业转移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园区特色产业体系结合起来,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带动作用突出,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基础好,能够吸引产业链条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主导产业集群化发展格局已初步形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企业发展基础。对申报的园区,按照近三年的园区主要发展指标、发展前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规划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园区工业增加值1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速度30%以上,入园企业20户以上。 

  3.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巳承接非资源型产业转移项目10个以上,到位资金30亿元以上。 

  4.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立足园区比较优势,依托园区现有产业基础,编制完成,了园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并获得当地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复。 

  工业园区申请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附件外,还要提交工业园区开展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规划性文件,近三年以及后续年度承接产业转移落地项目相关资料、协议项目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自诒区经信委将按照工业园区考核体系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于发展快、目标完成好、效益突出、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综合评价指标优秀的,自治区专门安排资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业目区建设发展的各项促进政策。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对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各项促进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第二十六条 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园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用地计划,确保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科技人才聚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高校、科研单位与园区的科技合作和联合攻关,切实增强园区科技创新能力。要积极推进实施“草原英才”工程,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重点引进、聘用和培养园区招商引资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以及非公有制骨干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满足园区建设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对工业园区发展需要的贷款要加大支持力度。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整合区域内资源要素,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工业园区的信贷投放,设立绿色通道,缩短审批链条。支持工业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例。信用担保机构对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在工业园区打造自治区最优的投资软环境。尽量减少园区内非经济服务活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理念,实行全过程、奎方位的服务;严格规范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行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把工业园区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积极搭建各类有效平台。工业园区要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并给予大力支持。要把产业链招商作为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有效形式,谋划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要对自治区各地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行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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