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福建省商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闽商务规〔2026〕8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已印发,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二、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包括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和审核流程、其他事项四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申报主体。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符合“财关税〔2026〕8号文”所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由研发中心所依托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包括:研发费用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请书、研发投资情况、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清单等九项。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包括申报时间、地方初审和省级核定三个部分。申报和审核每年3月和9月集中开展2次;企业申报材料经市级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部门联审,联审通过的,由省商务厅函告申报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省财政厅、税务局。如发现申报主体不符合的,由审核部门向申报主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包括实地走访核验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虚报的法律责任、外资研发中心经营信息发生变更处置、已征应免税款的退还、政策有效期等内容。《核定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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