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中对企业境外投资有什么规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3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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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要求,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开展报告,报送统计数据、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还应报送境外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境外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金额、境外企业净利润额、带动货物进出口额、境外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含中方、外方)、境外企业建设进展情况。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还应报送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园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调整、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等。开展境外并购的,应在达成并购意向后5个自然日内登录子模块,报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情况。境外企业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通过子模块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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