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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来源: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18-11-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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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10号),福建省商务厅共有9项纳入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其中下放事项4项,取消事项5项,具体如下:

 

福建省商务厅减权放权下放事项承接和监管责任清单(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下放事项的省直单位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承接部门的职责

下放文件文号

备注

9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商务厅

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


1.指导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2.监督做好服务和管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工作情况。

1.按照规定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指南;
2.公开行政审批各项信息。公开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审查规则、办理时限等信息;
3.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章,做好对外劳务核准经营资格审批、业务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完全下放到设区市

9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加油船审批)

 

省商务厅

市场运行调节处

1.通过检查许可卷宗等方式检查县级商务部门许可方面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2.检查县级商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县级商务部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3.县级商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下列情形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1)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加油船经营条件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5)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6)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闽政文〔2015〕239号

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9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省商务厅

市场体系建设处

1.将各地认定的企业报备商务部开通账号密码;
2.指导各地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1.按照规定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指南;
2.公开行政审批各项信息。公开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审查规则、办理时限等信息;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闽政文〔2015〕239号

下放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94

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

 

省商务厅

流通业发展处

1.指导承接部门依法开展下放的各项职责;             
2.受理对本单位和承接部门有关下放事项的行政复议;  
3.接受承接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下放事项的咨询。

1.依法开展企业及拍卖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2.依法实施拍卖企业登记项目变更备案;
3.依法组织开展拍卖企业年度核查;
4.依法行使本辖区“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和“拍卖企业违规开展拍卖活动行为和处罚”等2项行政处罚职能;
5.按“双随机一公开”规则对拍卖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闽政文〔2015〕239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福建省商务厅减权放权取消事项监管责任清单(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取消事项的省直单位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100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

 

省商务厅

市场秩序处、外资管理处

1.改审批为备案,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市前或退出市场、信息发生变更后,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备产品信息,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2.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收社会公众监督;
3.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通过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未在期限内改正的,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闽政文〔2016〕198号

 

101

省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省商务厅

服务业发展处

1.要求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严格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
2.对外披露上述公告、警告等诚信记录,纳入统一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闽政文〔2016〕198号

 

102

特定国家和地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

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立项审核

省商务厅

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

    
1.改立项审核为备案管理。按照《商务部关于内地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合函〔2016〕216号)要求,输港澳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派遣合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管理系统,将《对港、澳劳务合作项目备案表》报福建省商务厅备案;
2.福建省商务厅加强输港澳劳务合作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及违反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办理规定的经营公司,严格按照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输港澳劳务合作政策,依法严肃处理。                                       

闽政文〔2016〕198号

 

103

加工贸易许可

 

省商务厅

贸易与产业安全处

1.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2.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
3.和海关加强衔接,制定加工贸易管理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规范服务,便利企业。

国发〔2016〕27号,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公告第45号、闽审改办〔2016〕163号、闽政文〔2017〕103号

 

104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商务厅

市场体系建设处

1.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适用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适用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将二手车鉴定评估相关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4.配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闽政〔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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