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商务发展服务小组印发的《推进“丝路投资”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闽商务明电〔2021〕19号),以及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外〔2015〕30号)和《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9〕9号)有关精神,为帮助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克服疫情不利影响,稳定境外项目生产建设,助力我省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海丝”核心区建设取得新成效,现就2021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已在境外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
(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通过备案(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
(三)依法纳税,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列入黑名单。
(四)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履行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信息报告义务,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
(五)对外投资企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实际投资且数据已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统计月报系统。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投资奖励。对赴境外投资制造业、农林牧渔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业,实际投资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及RCEP等重点区域的项目,按6‰的比例给予支持。
以上所称制造业、农林牧渔业、资源能源开发业,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上登记行业为准。资源能源开发业包括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的为准。RCEP成员国以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国为准。
(二)运保费用补助。鼓励境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采购使用国内设备和原材料,对境外项目从国内采购设备、原材料,从境内口岸到境外口岸的运保费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的,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回运权益内资源性产品,境内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的,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以上所称资源性产品,对应的是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采矿业(行业门类代码B)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门类代码D)。
(三)合作园区补助。鼓励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加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对相关费用支出,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鼓励境外投资企业入驻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在区内租赁自用厂房、仓库或商铺,年租金超过50万元(含)的,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四)“两国双园”奖补。鼓励有实力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牵头建设“两国双园”,对已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制定较完善的工作方案,并已明确境外合作对象的,一次性给予开发区管委会200万元支持,专项用于推进境外园区建设的有关工作。对参与建设“两国双园”境外园区的省内企业及入驻境外园区投资的企业,予以享受境外经贸园区相关支持政策。鼓励相关设区市出台“两国双园”专项支持政策,对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两国双园”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编制、投资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支出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五)工程业绩奖励。对年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含)以上,规模居全省前10位的企业,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六)外派劳务奖励。对年外派劳务1000人次(含)以上,规模居全省前10位的企业,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七)保险费用补助。对企业为境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外派境外项目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的保费支出,按8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八)贷款贴息。对企业用于境外项目的一年期(含)以上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1%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上述贷款是指由境内主体或其境外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或从我国银行(总行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贷款。
申请第(三)类补助中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规划编制费用补助的,费用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申请第(四)类补助中“两国双园”市县政策配套奖励的,工作或费用应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执行、发生或完成。其他类型的工作或费用均应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发生或完成。申请贴息支持的贷款,不得申请投资奖励支持。单家企业从本专项资金合计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500万元,属于“两国双园”牵头建设开发区或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牵头建设企业的,合计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0万元。
三、申报、资金拨付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在我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的央企子公司及省属国有企业均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申报。
(二)请企业根据《2021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并于9月13日前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局(外经科、处)和财政局(外经科、处)。
(三)各设区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于9月24日前由两局形成书面联合请示件,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
(四)省商务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对境外项目开展实地抽查。
(五)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和所有项目拟支持总金额,确定最终扶持比例。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予以重复支持。
(六)企业收到财政支持资金款后,须在一周内向省商务厅(外经处)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7)。
联系人:
省商务厅:李倩、唐宁(对外投资),0591-87571808 、87810581
郭华(工程、劳务), 0591-87270316
省财政厅:林静怡 ,0591-87097632
附件:1-1.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4.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申报材料清单
1-5.两国双园申报材料清单
2.2021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3.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派劳务人员情况明细表
5.资源回运和物资运出费用单据明细表
6.贷款贴息明细表
7.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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