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工业及贸易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3 10:23 点击数: 字号:T | T
现将《长汀县工业及贸易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3日
长汀县工业及贸易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更多符合我县发展方向的大项目、好项目落户我县,加快我县工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厂房建设补助
凡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带项目、自建厂房(指生产性用房)的企业,实际投资规模及厂房建筑面积在经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局、统计局、住建局、经信局、商务局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于厂房建成验收且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建设工程完税证明后15天内一次性兑现补助。具体标准:对企业建设工业标准框架结构厂房建设一层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企业建设两层及以上工业标准框架结构厂房的,若行业标准确定为非重型设备的按照第一层10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1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若行业标准确定为重型设备的按照第一层10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企业建设工业标准单层钢架结构厂房(层高8米以上)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二、设备购置补助
对入驻企业购买的生产性设备按购置费的1.5%给予补助,行业标准界定为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性设备按购置费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财政会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核实后,按照企业购置发票所列金额,在企业投产验收后30天内一次性兑现补助。
三、财税奖励
(一)自建厂房生产性项目纳税贡献奖励
对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自建厂房企业,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自企业用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8年内,按照相当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份的一定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作为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是:前3年按相当于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份全额奖励,后5年按相当于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份实行25%-50%不等的分档奖励。具体如下表:
上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总额 | 地方实得奖励比例 |
50万-100万 (含50万) | 25% |
100万-200万(含100万) | 30% |
200万-300万(含200万) | 35% |
300万-400万(含300万) | 40% |
400万-500万(含400万) | 45% |
500万以上 (含500万) | 50% |
(二)租赁厂房生产性项目纳税贡献奖励
对投资生产性项目的租赁厂房企业,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自企业用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6年内,按照相当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份的一定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作为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是:第1年按相当于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份全额奖励,后5年与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自建厂房企业奖励办法相同。
(三)贸易型企业纳税贡献奖励
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的贸易型企业当年度所缴纳的税收,按照相当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份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奖励。具体如下表:
上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总额 | 地方实得奖励比例 |
200—300万(含200万) | 40% |
300—500万(含300万) | 50% |
500万以上 | 60% |
企业在次年6月份凭入库税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经信局、商务局和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给。
四、费用减免
(一)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建设期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可以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收取额度由财政支出渠道给予返还。
(二)企业委托本县中介机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房产测绘等所需费用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水、电、路“三通一平”供给
在福建龙岩高新区长汀产业园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晋江(长汀)工业园、医疗器械产业园区落户的工业企业,其用地按“三通一平”标准供给。电力保障方面,属普通工业用电户的,其电源线路接入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工业集中区所在乡镇负责安装至厂区围墙旁,企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并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的电力设备材料(设计和施工方案需报县供电公司审核,设备材料及工程竣工后由电力部门验收)。供水保障方面,自来水管道由县自来水公司、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工业集中区所在乡镇负责安装至厂区围墙旁。
工业用地使用期限50年,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及使用期限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租赁,其中企业转让土地原则上需在达到投资强度及完成合同规定要求后方可依法进行。
对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投资建设构成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以土地出让金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应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六、人力资源方面
根据我县“人才强县”战略(汀委[2016]191号),对来我县就业创业的人才给予最大力度的扶持政策,摘录如下:
(一)对带技术、带项目到汀创业的高端人才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二)对长汀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对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以主要完成人新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奖励补助,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四)对引进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5年服务期满,有正常履职能力,并愿意继续留在长汀服务10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万元。
(五)支持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在建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亿元产值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法人代表、高管等人员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就读。
(六)对“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到汀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就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从事科研开发的不享受),且符合《长汀县近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最低服务年限5年,与企业签订合同后,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并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1000元、2000元的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工作满五年后,分别再给予3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七)对到主导产业和规模企业就业并已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人才档案已寄存在县人才服务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给予每月800元、500元、300元补助,补助的年限5年。
(八)对在我县生产投资、年产值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按企业实际缴交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个人(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实际征收数据清单为准),以资鼓励企业人才开发引进。
(九)对到主导产业和规模企业就业高级工(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以上,且符合《长汀县近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按月发放高级工生活补助300元,技师生活补助500元、高级技师生活补助800元,连续发放5年。
(十)对企业引进原“双一流”高校毕业的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除按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技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由省补助薪酬的80%外,县薪酬的20%给予生活补贴。
七、专利获取、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奖励扶持
(一)专利奖励。从2016年开始获得(级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件奖励分别为10000元、3000元和1000元,获得国外专利证书的每项奖励10000元,同一发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专利。
(二)品牌建设奖励。对2016年开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的奖励就高标准给予等额奖励。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省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有一定生产规模的龙头企业以及积极进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技术改造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向上争取各类扶持资金。
八、融资扶持
(一)给予中小微工业企业还贷应急资金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具体按照《长汀县中小微工业企业还贷应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操作。
(二)给予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贷款担保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亟需贷款的,由政府进行融资贷款担保,具体按照长汀县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操作。
九、向上争取补助政策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上争取国家、省、市出台的产业发展扶持补助政策。
十、投资服务环境方面
(一)实行手续代理制。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投资商提供有关资料后,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委会、经信局、商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等职能服务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办理各种证照的报批手续。
(二)实行服务承诺制。按照“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要求,对重点项目、重要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三)实行挂钩帮扶制。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一名副处级领导挂钩服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主要领导挂钩服务。
(四)实行企业联络员制。凡生产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在建工业企业项目,由县直单位选派优秀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一对一联络服务制度,全面协调好企业政策服务、要素保障、法律服务、安全维稳等工作。
(五)实行检查报备制。县直单位或部门确有需要到企业检查的,必须事前向监察局、效能办、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报备。
十一、对企业上市实行“一企一策”的奖励办法。
十二、对重特大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按原订合同执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