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酒”公共品牌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24 15:10信息来源:点击数: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酒”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维护“福酒”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提高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内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福酒”商标事宜,并作为“福酒”商标申请人,向待授权许可的优质福建酒企业进行产品授权许可。

  第三条  公共品牌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以福建省“老字号”产品、“非遗”产品、“名优特”产品、龙头企业优质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绿色有机产品等为主,以省内积极性高、品质好、口碑佳、包装时尚、有代表性的福建酒企业为主要授权许可对象,共同构建“福酒”公共品牌运营体系。

  第四条  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福建省酒业协会和福建省红曲酒商会等共同成立“福酒”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福酒”公共品牌规划、监督、协调、服务、解决品牌危机突发事件,维护“福酒”公共品牌形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负责该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和维护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福酒”商标的使用许可及管理

    “福酒”商标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许可制度,许可范围仅限于审批范围内的福建省辖区境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通过相关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产品。

    申请主体将材料提交福建省酒业协会或福建省红曲酒商会初审后报至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复审,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组织专业甄选后向福建省商务厅报备并公示。“福酒”商标的使用许可针对入围企业的固定单品执行,按照规定签订《“福酒”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被授权许可的商品名称、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申请主体的单品进入市场前外包装及商标必须按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的要求,采用“福酒+企业品牌+商品名”或“福酒+商品名”。如申请主体的单品外包装及商标不符合福建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的要求,福建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有权立即终止对其的使用许可。

    “福酒”公共品牌包装物及标签使用由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负责指导。

    申报使用“福酒”商标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为申请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原料产地或加工地点在福建省境内;

  2.企业产品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标准;

  3.产品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出厂合格;

  4.生产主体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5.要求是省级以上酒业龙头企业,或被授权许可使用地理标志的主体,或极具地方特色产品的生产主体。

  6.生产主体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被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第十条  申请主体在申请使用“福酒”商标时,向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福酒”商标使用申请书》(由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统一制作);

  2.工商营业执照;

  3.食品生产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

  5.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6.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7.相关资质证书,比如龙头企业证书、“非遗”认证、地理标志认证、有机绿色食品认证、中国名优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评定等;

  8.两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其他材料。

  第十  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月内完成申请企业及固定单品的审核,并及时上报备案工作。

  第十  审核通过并上报备案后,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福酒”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向申请主体发放《“福酒”商标准用证》。

  第十  “福酒”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

  1.在其已被授权许可的单品(不是该企业所有酒品)和包装上使用该品牌标识及标签;

  2.使用“福酒”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福酒”公共品牌领导小组主办或协办的展销对接会和线上销售平台等;

  4.优先享受政府关于“福酒”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  “福酒”商标被许可人的义务:

  1.被许可人在对外宣传、推介中必须规范使用“福酒”标识,出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并消除影响;

  2.维护“福酒”公共品牌的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接受“福酒”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对公共品牌标识、标签使用的监督;

  4.被许可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福酒”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亦不得在未经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授权其他权属公司使用;

  5.产品包装及标签上“福酒”标识应清晰、醒目、突出,并不得随意改变“福酒”标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排列;

  6.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公共品牌的意识及能力,应制订相应的维护制度及措施,并保障相应产品的品质及信誉。

  第十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有权终止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资格:

  1.擅自改变“福酒”商标标识的;

  2.未经福建省贸促中心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福酒”商标标识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超出许可的商品类别使用“福酒”商标的;

  4.同一产品一年内1次检验不合格的;

  5.违法情节严重或一年内1次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

  6.有损“福酒”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福酒”商标侵权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  未经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许可和违反本管理工作细则,擅自在企业产品包装物及宣传品上使用“福酒”商标相同和近似的,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  “福酒”商标被许可人如违反本管理工作细则规定,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有权单方终止与被许可人的《“福酒”商标许可合同》,并收回《“福酒”商标准用证》,企业有义务回收或销毁印有“福酒”商标的包装物。

  十九  对符合“福酒”商标申请条件的被许可人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福酒”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续签《“福酒”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使用权,不得继续使用“福酒”商标。

  第三章  品牌管控系统

  第二十  “福酒”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重点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体系的建设、指导和服务,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公共品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共同维护好“福酒”品牌形象。

  第二十  落实“福酒”商标被许可人主体产品安全责任制,以《“福酒”公共品牌管理工作细则》《“福酒”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制度推进“福酒”公共品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  企业使用现有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行产品条形码制度采用“一批次一码”,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逐步实现公共品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  “福酒”商标被许可人须将公共品牌产品检测结果及时上传到追溯管理系统,生成追溯码并存于系统中,覆盖整个流通过程,可以实时查询到公共品牌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以及对应的负责人。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直接追究到责任人,以便更快的采取防范及补救措施。

  第四章  公共品牌维护

       第二十条  “福酒”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在工作中要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沟通品牌组织宣传推广事宜及品牌危机管理。

  第二十  试行重点企业参与公共品牌创建培育工作,在福建省相关产业龙头企业中建立标准示范试点基地,增强市场影响力,形成以龙头企业品牌与公共品牌相互促进发展,公共品牌带动更多企业品牌的良性发展态势。   

  第二十  加强品牌宣传推广,鼓励品牌企业参加品牌宣传、展览、展示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和媒体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公共品牌理念和政策,引导相关企业及部门积极参与“福酒”公共品牌建设;完善公共品牌保护的制度和方法,建立企业、行业、协会及司法保护的公共品牌保护体系。 

  第二十  “福酒”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对公共品牌运营实施监督与管理。

  1.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品牌危机预警及监测工作,制订危机预警、危机公关等制度及措施等。

  2.“福酒”商标被许可人在经营中如出现相关品牌危机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理,并及时向福建省酒业协会或福建省红曲酒商会进行上报说明。

  3.福建省酒业协会、福建省红曲酒商会负责跟踪冠名企业公共品牌使用情况。针对各个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出现的品牌危机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福酒”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上报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九  “福酒”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均属对“福酒”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使用“福酒”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及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企业全权承担。

  第三十  本管理工作细则最终解释权为“福酒”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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