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0207-2026-00023 文号 闽商务〔2026〕9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6-05-29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121-0207-2026-00023
文号 闽商务〔2026〕9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6-05-29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4 10:07
| | | |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福建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评估,是指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的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开展的合规性评估活动。本办法所附《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评估自查表》供全省参照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福建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

(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涉及福建省的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应对工作;

(三)福建省提请商务部关注的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贸易政策合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坚持“谁制定、谁评估”原则,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衔接国际、服务发展的要求,将合规评估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

第六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级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合规工作;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本辖区的合规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贸易政策过程中,应注意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加入承诺,常见违规风险参见《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评估自查表》。

第八条 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贸易政策,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意见;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政策制定部门应指定一内设机构作为合规自评机构,合规自评机构应根据自查、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出具合规评估书面意见,意见应明确政策合规性判断,存在合规风险的,需列明涉及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具体条款、风险等级及修改建议。

第十条 合规评估认为存在合规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及时完成政策修改,无法立即修改的需制定修改方案和时间表,并在评估意见中说明理由。修改后的政策需重新开展合规评估。

第十一条 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自查报告、修改说明(如有)应与政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政策制定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在合规评估阶段就政策草案及背景、依据、目标等材料征求省商务厅意见,省商务厅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开展技术或经济分析的,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流程开展合规评估工作,也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合规关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级政策制定部门。

相关单位收到转办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交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背景材料及答复初稿。

省商务厅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商相关部门形成正式答复意见,按程序报送商务部。认为存在合规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同步制定修改方案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现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贸易措施,影响企业海外权益的,可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通报,列明违规政策详情、规则依据及影响说明,配合商务部开展磋商谈判。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应加强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合规工作指导性手册等培训资源,运用电子化手段丰富培训形式,提升培训效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评估技术支持、政策后评估和培训服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可作为合规审查参考依据。各地可将每年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日常合规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商务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贸易政策合规评估自查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