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0502-2024-00012 文号 闽商务〔2024〕109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4-05-31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1-0502-2024-00012
文号 闽商务〔2024〕109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4-05-31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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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和2023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培育国货“潮品”等新消费增长点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老字号创新发展,根据《“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闽商务〔2021〕12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七批“福建老字号”申报工作,同步组织现有“福建老字号”填报2023年度经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按照《“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福建老字号认定范围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门、马祖企业参评“福建老字号”。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确定的认定条件,并提交第七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认定条件具体包括:在福建省内登记设立;字号传承已满50年;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中,对“字号传承已满50年”具体说明如下: 

  1.企业字号原则上应保持50年不变,若传承过程中变更或部分变更字号名称,需要另附材料证明前后两个字号之间传承关系明确、无争议且运营主体、运营业务、生产技艺有序接续,可使用变化后的名称申报“福建老字号”,并将原字号和现在的字号合并计算传承时间。 

  2.字号传承时间既包括在福建省内经营时间,也包括在省外其他地区经营时间,两者可合并计算;对存在跨省经营、海外经营情况的企业,其字号在福建地区经营时间应不少于20年。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应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对因企业改制、重组等客观原因中断经营的,允许在恢复经营且保持主营业务、生产技艺有序接续,且未产生其他争议性主体、不存在争议性纠纷的前提下,累计计算经营时间。 

  此外,对已经是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申报的,仅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要素审查,满足福建老字号客观要素条件(在福建省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即给予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和佐证材料。 

  (二)推荐 

  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三)初审 

  省商务厅收到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材料后,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向相关部门征询企业近3年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否存在未结案件,对于存在上述情况或企业近3年受到过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参加专家评审。 

  2.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各个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填写不规范、要素缺漏、明显错误等情况,指导企业限期补正。 

  (四)评审、复核 

  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后,邀请省直相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复核。 

  (五)社会公示 

  经集体复核对专家评审的结果无异议,按照程序通过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30日。 

  (六)颁奖授牌 

  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正式行文认定第七批“福建老字号”,制作并发放证书和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福建老字号”,指导申报企业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组织好申报材料。 

  (二)明确时间节点。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8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书一式五份(详见附件2)、申报书电子版1份(可用光盘或U盘存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3)报送省商务厅。各地可在时间范围内合理安排企业申报时间,建议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不早于7月15日。 

  (三)严格审核把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加强业务指导,对企业材料填写不规范、要素缺漏、明显错误等情况,指导企业补正。 

  (四)掌握企业情况。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借助申报工作,进一步摸清当地老字号品牌发展现状,组织现有“福建老字号”填报2023年度经营情况(详见附件4),同步汇总报送省商务厅流通处。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流通处  刘  晓  0591-87832382 

  省商务厅台湾处  邱小欢  0591-87278760 

  福州市商务局    王  林  0591-83293500 

  厦门市商务局    汪大禹  0592-2855823 

  莆田市商务局    林建芬  0594-2221808 

  泉州市商务局    杨文慧  0595-22386712 

  漳州市商务局    丁炳楠 0596-2671502   

  宁德市商务局    张文佳  0593-2789558 

  三明市商务局    陈礼宏 0598-8271027 

  南平市商务局    上官浩源0599-8854433 

  龙岩市商务局    池俊荣  0597-3383128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陈丹珊  0591-23163094 

 

  邮寄地址: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商务厅流通处 

  邮    编:350003 

 

  附件:1.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商务〔2021〕127号) 

      2.“福建老字号”申报书 

      3.各地申报“福建老字号”汇总表 

      4.各地2023年度“福建老字号”经营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商务厅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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