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1-0505-2024-00006 | 文号 | 闽商务〔2024〕78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 2024-04-19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J00121-0505-2024-00006 | ||
文号 | 闽商务〔2024〕78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
生成日期 | 2024-04-19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关于推动福建省电子商务保稳提质增效若干措施》(闽商务〔2022〕75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2023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同一企业只能在所有4个支持项目中选择1项申报。
(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申报本年度项目,择优支持1家(“关联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1)总部在闽的电商平台,2023年实现平台实物商品(不含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矿石等行业原材料)年国内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B2B、B2C交易额可合并认定)。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并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10家平台。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交易额排序择优(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为山区地市,其他均为沿海地市。下同)。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拓展网络市场,扩大闽货销售
(1)2023年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闽货实物商品年国内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或闽货农产品、农副产品年国内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社零纳统企业。申报企业的社零纳统情况由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并在向省厅联合推荐行文中说明。
(2)闽货指拥有福建注册商标或由福建企业控股的境外品牌(需提供佐证材料及相关翻译件)。企业申报的网络零售额对应商品需能体现闽货商标。
(3)2023年已获得过该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得申报。
(4)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并单列评比。
(5)全省共择优支持20家企业(最终受益人及申报闽货品牌均相同的企业择优支持1家)。项目按沿海、山区及报送的项目数(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分列)比例分配,分别按网络零售额排序择优。
支持标准:给予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培育直播电商基地,赋能传统产业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运营时间1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签约福建品牌(福建注册商标)数量超过5个,2023年以直播带货方式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5亿元的直播电商基地(以上条件均需满足)。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5家基地。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项目评审分排序择优。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培育电商人才基地,支撑人才需求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运营时间1年以上,培训及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聘用(签约)10名以上讲师,年培训电商人员1000人以上,孵化网店1000家以上的基地(以上条件均需满足)。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5家基地。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项目评审分排序择优。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格式
申报材料按统一封面格式(附件1-1)、A4版面简装成册(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内容
1.申报承诺函(附件1-2);
2.资金申报表(附件1-3、1-4)、佐证材料;
3.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其中,企业申报上述支持内容(一)(二)的,应填写附件1-3,申报支持内容(三)(四)的,应填写附件1-4,其他材料均须提供。
四、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商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4年6月 21日前,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送省商务厅2份,并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fjecid@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申报企业最多获得一项),根据预算资金盘子及申报项目情况明确补助金额,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四)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企业的信息按照要求填报《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详见附件2),报送省商务厅。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资金政策宣传。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申报项目审核。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申报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多次申报但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可以再次申报,但不得多头申报)。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排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失信,并排查申报企业是否重复申报,加强申报项目实地查验工作,对2023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申报项目“一票否决”。
(三)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省商务厅项目申报联系人:
吴卫东 0591-87317021,傅毅松 0591-87270357
附件:1.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材料(样式)
2.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