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公平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
据了解,《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已施行28年,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是我省通过“废旧立新”方式制定促进公平竞争条例,有助于进一步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推动构建统一开放、公平高效、诚信守法、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条例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明确了调查程序,并作出处理规定,同时列举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禁止行为,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着力解决现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针对网络混淆行为和虚假商业宣传,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得采取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信息,或者虚构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是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审查抽查机制,对问题比较集中、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