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J00121-0202-2016-00133 | 文号 | 闽商务建设〔2016〕9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 0016-07-22 |
| 标题 | 转发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转发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J00121-0202-2016-00133 | ||
| 文号 | 闽商务建设〔2016〕9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
| 生成日期 | 0016-07-22 | ||
| 标题 | 转发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转发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主管部门: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规范二手车迁入。除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行动细则》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予以办理迁入本行政辖区业务手续。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办理机动车转入,积极配合做好促进二手车交易流通相关工作。
二、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窗口或站点,整合二手车交易和转移登记流程,推行“一站式”办理服务。各地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严格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严禁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严禁违规收费。改进二手车登记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缩短群众办理转出档案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一次办结转出手续,实现群众立等可取,避免多次往返。
三、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和鼓励我省汽车(含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工商总局《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新版《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结合汽车消费类(含二手车)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查处利用汽车消费类(含二手车)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省工商局积极牵头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将相关部门各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的涉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企业、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公示的抽查检查信息,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及“信用福建”网站予以公示。推动有关部门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五、加强信息共享。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按市场化运作模式依法依规提供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所需的信息。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要及时向省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部门报告。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工商局
福建省银监局 福建省保监局
201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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