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J00121-0207-2016-00044 | 文号 | 闽商务政法〔2016〕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 2016-03-14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启用“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审核专用章”通知 | ||
| 索 引 号 | FJ00121-0207-2016-00044 | ||
| 文号 | 闽商务政法〔2016〕3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
| 生成日期 | 2016-03-14 |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启用“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审核专用章”通知 | ||
各市、县(区)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闽委办〔2013〕3号),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审核专用章”,效力等同于单位公章。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有关事项的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发出各种证件、文书、备案等书面凭证时,应使用“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审核专用章”。商务部等上级部门规定需要使用其统一刻制的专用章,以及审核转报请示件等需使用单位公章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审核专用章”印模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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