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2018年省级财政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提升和冷链物流项目建设资金(上述两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将按因素法下达各设区市(具体金额另行下发通知)。现就政策支持方向及项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交易市场提升项目资金
(一)支持范围
支持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转型升级项目。
(二)项目条件
在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底投资建设或改造,投资总额不少于100万元(23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少于50万元。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于2018年9月底前开业运营的项目。对积极落实我厅转发商务部等五部门《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商务建设〔2016〕17号)要求,推行信息化应用、定制化服务及集约化发展的交易市场优先予以支持。
(三)补助标准
经企业申请,设区市商务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性审核、商务部门负责真实性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额50%的补助标准确认补助金额。对同一项目在申报期间内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二、冷链物流项目资金
(一)支持方向
支持建设改造冷库设施、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和零售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
(二)项目条件
在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底建设(购置),投资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少于150万元。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于2018年7月底前投入使用的项目。
(三)补助标准
1.现有冷库改造提升项目。对完善封闭式装卸站台、电动滑升式冷藏门和防撞柔性密封口等设施并实现全封闭式作业的, 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2.新建3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型高端冷藏设施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3.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建冷库容积3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冷藏设施、冷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低温物流专区的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4.生鲜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低温仓储配送中心、冷库,购买冷藏车、冷柜、蓄冷保温(隔热)箱等设施设备,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以上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设区市商务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性审核、商务部门负责真实性审核)、验收、确定补助金额。对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安排。
三、项目报备和监督检查
各地应尽快制定资金安排使用具体方案,出台项目申报通知以及制定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备。
各地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 号)、《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要求,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强化资金监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并抓紧做好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工作,10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将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含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效益、绩效评价等)书面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资金拨付后认真填写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见附件),将该表与拨付文件一并报送省商务厅。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