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3004-2014-00255 文号 闽商务外经﹝2014﹞4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14-10-12
标题 关于转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1-3004-2014-00255
文号 闽商务外经﹝2014﹞4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14-10-12
标题 关于转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2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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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商 务 厅

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四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备用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新的《备用金管理办法》,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择优指定一家或多家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作为备用金缴存银行。同时根据《备用金管理办法》做好所辖审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的缴存和管理工作。未按《备用金管理办法》缴存备用金的企业,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并在政府网站重新公布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二、请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所辖设区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的指定银行,根据新的《备用金管理办法》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缴存工作。

三、请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按照《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做好备用金的缴存工作。

以上工作如有问题,请联系省商务厅外经处郭华,省财政厅外经处薛承财,联系电话:0591-87270316、87097430。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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