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1-0501-2023-00008 | 文号 | 闽商务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 2023-04-17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121-0501-2023-00008 | ||
文号 | 闽商务规〔2023〕2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
生成日期 | 2023-04-17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商务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各隶属海关:
为落实《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二手车出口,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制定了《福建省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二手车出口,为外贸保稳提质、创新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福建省二手车出口业务,包括业务流程、企业准入、服务管理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让所有权的汽车。车辆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以及特别指定的工程车辆。允许二手车出口企业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特种车辆转让和竞标等处置,所购特种车辆专供出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是指注册在福建省,通过商务主管部门评审甄选并向商务部报备允许依法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企业是经营主体和质量追溯责任主体,负责二手车源整合、车辆整备、检测鉴定、报关报验、集港运输以及出口目的国销售及售后服务保障。
第二章 业务流程与企业责任
第四条 国内收车。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出口;禁止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出口。收购二手车辆后,应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第五条 车辆整备及第三方检测。出口企业应对收购车辆外观、内饰、安全性能部件等进行整备,确保车况完好。拟出口二手车需按照“一车一检”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评估机构,按照商务部发布的《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9-2022),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出口目的国(地区)有准入标准的,需满足目的国(地区)准入标准要求,出口企业出具符合目的国(地区)准入标准的书面声明,无需第三方检测;出口目的国(地区)无准入标准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条 许可证申领。出口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企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后,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进行报关单申报,并随附符合目的国准入标准的书面声明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八条 车辆注销。出口企业在完成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九条 售后体系。出口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同时,通过自建售后服务网络、与境外优质经销商和售后渠道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等方式,切实保障出口车辆备品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
第三章 企业准入与动态调整
第十条 准入条件
1.企业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对外贸易或二手车交易相关经验。
4.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海外贸易渠道,熟知出口目的国汽车产业政策。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申请,经福建省商务厅审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及退出
1.年度考核:每年由福建省商务厅组织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进行考核。经考核,出口车辆数低于所有试点企业平均数50%以下(不含50%)且少于100辆(不含100辆)的试点企业予以调整退出,空出的试点名额从重新评定的二手车出口备选企业中确定。
2.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3)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海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义务,或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
(4)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或违规出口不符合规范车辆导致出现重大质量风险的;
(5)未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出口信息,情节严重的;
(6)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3.试点企业可主动申请退出,向省商务厅提交退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4.试点企业退出后,应妥善处理业务遗留问题及承担已出口二手车 1年内的售后服务责任。
第四章 服务监管
第十二条 加强部门工作联动。福建省商务厅牵头负责二手车出口业务工作,加强与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工作联动,协调解决二手车出口业务中存在的制度障碍,研究出台支持政策等。
第十三条 福建省商务厅负责牵头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统筹协调推进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的政策落实,负责对出口企业进行评审、评估、考核等动态管理,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统计和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核发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福建省公安厅负责指导二手车出口的查验、转让、注销等工作,禁止被盗抢、拼装等非法车辆出口。
第十五条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执行二手车出口的查验、放行等工作,推动二手车出口顺利通关。
第十六条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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