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1-0512-2017-00089 | 文号 | 闽商务市场〔2017〕33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 2017-05-17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121-0512-2017-00089 | ||
文号 | 闽商务市场〔2017〕3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
生成日期 | 2017-05-17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现将修订的《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11〕16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商务厅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丰富“菜篮子”产品品种数量,提高“菜篮子”产品品质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闽政〔2007〕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84号)和《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商务市场〔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产供应能力,并经省商务厅确认,承担保障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肉牛、肉羊、蛋禽、肉禽养殖企业和蔬菜生产供应企业。
第二条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养殖企业、生产供应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设区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商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初审推荐,省商务厅审核确认发布名单,并由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与经确认的省级副食品基地签订管理协议,每次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三条 省级副食品基地的猪肉、蔬菜、蛋品年上市总量应占全省城镇需求总量的20%以上。
第四条 省商务厅根据全省副食品调控任务下达省级副食品基地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分解安排落实到各基地企业组织生产供应。
第五条 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猪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或产品认定,年出栏商品猪1.5万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800头以上,符合环保要求,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其他环保有效证明文件。
(二)蛋禽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通过无公害产地或产品认定,年产蛋20万公斤以上,年平均蛋禽存栏量不少于3万羽。
(三)蔬菜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通过无公害产地或产品认定,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植面积300亩以上;蔬菜供应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以供应蔬菜为主营业务,拥有自营蔬菜品牌、自建冷库5000立方米以上、自有或协议无公害生产基地3000亩以上,年供应省内市场生鲜蔬菜10000吨以上。
(四)肉禽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通过无公害产地或产品认定,利用规模化圈养的年出栏肉禽30万羽以上,利用山地放养的年出栏肉禽10万羽以上。
(五)肉牛、肉羊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通过无公害产地或产品认定,具有一定的自繁自养能力,年出栏商品牛800头以上或商品羊2000头以上。
第六条 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省商务厅颁发的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标牌;
(二)接受省、市商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供应,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四)认真执行省商务厅下达的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任务;
(五)在接到省商务厅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要求向省商务厅报告产销情况,包括产品存出栏、销售价格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发生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第七条 省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或开展直销保供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改造、产品品类扩充、产品品质提升、产品品牌创建、直销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开发等项目建设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相关资金扶持;
(三)申请各级商务部门协调与销地建立产销关系,实行基地产品产销对接;
(四)优先获取省商务厅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并免费在福建省“商务天气预报”信息网上发布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五)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各种专业培训和考察交流活动。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商务厅可以撤销其省级副食品基地资格确认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应急调控安排的;
(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第五条的条件或者转产的;
(三)产品在一年内被2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九条 每轮协议到期前2个月,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省商务厅申报通知要求,完成新一轮省级副食品基地初审推荐。省商务厅负责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1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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