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批服务,现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减审批时限
根据《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对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0〕1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二、调整现场验收内容
根据国发〔2021〕7号文中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对《通知》附件1《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做相应调整,将表中第3项验收内容“作业场地面积(包括拆解和贮存场地)达总占地面积60%以上”改为“查看作业场地面积”。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要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要提醒《<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前已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尽早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福建省商务厅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