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0406-2023-00005 文号 闽商务〔2023〕6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3-04-13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商务部门实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商务部门实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1-0406-2023-00005
文号 闽商务〔2023〕6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3-04-13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商务部门实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商务部门实施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商务部门实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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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等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由下放改为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二、委托要求 

  (一)依法行使职能。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代表我厅在本辖区内行使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批职能。

  (二)规范审批管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健全完善审批工作制度,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等要求进行审批,按照“五级十五同”各要素优化办事指南,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做到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切实把好审批关,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三)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受理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福州、厦门、平潭自贸片区所在的马尾区、仓山区、福清市、海沧区、湖里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执行。

  (四)合理使用印章。各设区市商务部门根据委托事项的办理各环节合理使用印章。《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文书使用市本级审批专用印章;办理结果的证书或备案登记表停止使用本级印章。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已从我厅申领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即无公章的空白证书)及时交回我厅,我厅将根据各地申请的合理数量提供加盖“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审核专用章”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含分支机构)申请从事拍卖业务备案登记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空白证书和登记表)。

  (五)推送电子证照。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办结有关委托实施事项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生成并推送电子证照,同时对相关数据库涉及该许可事项的信息进行录入更新,并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

  (六)定期报送实施情况。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况,在次月15日前报我厅备案,实现审批结果闭环管理。

  (七)受委托单位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受委托单位要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委托实施工作自2023年4月20日起实行。各单位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我厅将加强对委托审批事项的业务监督指导,对各地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通报。

  联系人:服务业发展处(拍卖) 苏克往

   市场运行调节处(报废机动车) 陈秋明

  电  话:0591-87815631  0591-87817354   

  福建省商务厅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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