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0502-2023-00012 文号 闽商务〔2023〕8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3-04-28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商贸流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商贸流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1-0502-2023-00012
文号 闽商务〔2023〕8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3-04-28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商贸流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商贸流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商贸流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 10:44
| | | |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推动我省商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新发展阶段新福建建设,根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商贸流通方向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一)促进城市商业发展 

  1.鼓励各地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的重点商圈街区,通过建设或运用大数据平台,建立面向消费者、企业、运营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智慧应用服务体系,推动商圈街区智慧化建设,对智慧化建设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达3个月以上,给予不高于50%补助,单家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将择优向商务部推荐参评全国示范智慧商圈和智慧商店。 

  2.鼓励各地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提高社区商业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数字化、品质化水平,对纳入国家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的设区市,给予每个便民生活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其他设区市给予每个便民生活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2023年省级将组织评选一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特色县(市)区,对获评的县(市)区在后续出台政策时给予优先支持。 

  3.鼓励各地推动步行街运营管理机构积极对标对表商务部步行街提升改造有关要求,深入挖掘文化、旅游等各类资源,不断更新业态,提升街区软硬件设施,继续打造一批特色商圈街区,对步行街改造提升项目给予不高于50%,单家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福建省特色步行街的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4.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品牌首店首发服务机制,大力吸引品牌首店落地发展、商业品牌总部经济发展,打造品牌首发首秀展示平台等,对在我省区域内注册并纳统的相关企业,开设福建首店(含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等)由各地给予政策支持,单个项目给予不高于50%,单家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5.鼓励支持各地开展“福品卖全球,全球买闽货”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参加第二届福品博览会,利用商圈、步行街等平台载体开展地方特色“福品”宣传推介活动,单场活动给予不高于50%,单家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6.鼓励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对纳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推动老字号创新发展 

  支持各地开展老字号保护发展及申报“中华老字号”相关工作,推动老字号企业创新产品服务,促进老字号集聚发展,开展“老字号嘉年华”系列活动及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支持老字号企业参加专业展会,打造线上线下“老字号馆”,对单个项目(活动)给予不高于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三)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各地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的新建或升级改造、“互联网+回收”回收模式创新、信息化建设推广,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建设和完善,对单个项目给予不高于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开展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交易管理、监管体系建设,“互联网+二手”模式规范发展,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划、行业数据采集统计,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旧货流通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给予单个企业(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资金采用因素法下达,请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含平潭,下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使用安排的具体方案、申报指南和绩效目标,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筹做好资金支持。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和绩效目标,并于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二)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本辖区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建立项目库、资金拨付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填报《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见附件)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2023年城市商贸流通升级项目支持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资金应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拨付,2024年2月底前上报资金执行工作情况。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资金政策宣传。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及时将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含下级商务部门的结余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绩效自评表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资金项目库建设。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申报工作,因地制宜筛选本地区项目,建立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库,为今后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夯实基础,推动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四)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领域管理相结合,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嵌入资金申报及使用,项目准入、核准、审核、备案、转报等各个环节。 

  (五)加强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排查申报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失信,并排查申报企业(单位)是否重复申报,加强申报项目实地查验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