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0502-2018-00085 文号 闽商务外贸〔2018〕19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18-07-17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1-0502-2018-00085
文号 闽商务外贸〔2018〕19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18-07-17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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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2018年度中央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材料上报与审核

  (一)企业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详细的申报材料,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企业申请报告《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所属企业材料审核工作。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18810日前将本地区企业的中央进口贴息书面申报材料及《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详见附件3,含电子版一式三份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二份,省财政厅(外经处)一份。同时,负责将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录入(导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

  、其他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要注意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资金办法》和《目录》可在财政部、商务部以及省商务厅网站查找。

  (二)企业在收到财政拨付的进口贴息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外贸处)反馈贴息资金到位日期及金额情况,否则将影响企业下次申报。

  福建省商务厅:刘维星 87830585   170890314@qq.com

                林万喜 87270310

  福建省财政厅:薛承财 87037592   xuecc@163.com

 

  附件:1.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7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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