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1-0507-2023-00015 | 文号 | 闽商务〔2023〕93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 2023-05-12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参加2023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参加2023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J00121-0507-2023-00015 | ||
文号 | 闽商务〔2023〕9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
生成日期 | 2023-05-12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参加2023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参加2023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的通知 |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落实今年扩消费八大行动方案(闽商务〔2023〕35号)和促进消费提质升级若干措施(闽商务〔2023〕5号)的要求,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加快推进“福品供全球,全球享福品”,现将支持企业参加2023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类型
(一)闽货华夏行展会
1.重点展会:综合考虑全国区域特点和我省产业优势,全年安排7场有一定市场影响、发展潜力大的展会(详见附件1),作为重点组织策划和举办的展会活动。
2.交流协作展会:根据商务部、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我省与兄弟省市之间的经贸交流协作、对口支援需要,全年安排6场交流协作展(见附件2),宣传推介我省营商环境、优势企业、特色产品等。
(二)服务贸易展会
根据年度服务贸易工作重点,全年安排4场国内服务贸易发达地区、我省服务贸易占比较高行业的服务贸易重点展会(见附件3)。
二、支持对象
(一)参加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的企业,应在我省(不含厦门)依法注册登记,参加的展会范围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展销的商品、服务应是我省企业生产或提供,并符合商务发展资金相关规定的条件。
(二)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重点展遇有展位不足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展企业,予以优先安排支持: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属于外贸出口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来自我省23个脱贫县的;属于我省重点扶持发展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新兴战略产业企业;由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的。
三、支持标准
(一)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重点展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企业参展,组织参展工作依场次另行专文通知。企业自行参加的不予补助。
(二)参加闽货华夏行重点展的企业免交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一般商品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机械装备类、家具类(含根雕)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4个展位。
参加服务贸易重点展会的企业免交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和省团配套活动会务费,原则上每家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
在不妨碍重点展区公共布展的前提下,鼓励参展企业自行负责特装布展。
(三)闽货华夏行交流协作展面积为54平方米(6个标准展位)或108平方米(12个标准展位),采取特装布展形式,着重展览展示和推介我省营商环境、品牌企业、重点展会、特色产品等,以进一步宣传福建、推广闽货。
四、监督管理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有关政策规定、文件要公开、公示,涉及项目采购情况应依相关规定进行公示,采购项目验收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并经审核、公示等程序方可进行项目清算拨付。
(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展会活动行使监督权,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省商务厅机关纪委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展会活动进行监督。
(三)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倒卖展位,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涉嫌骗取补助,暂停其申请参加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资格直至查实情况;查实有骗取补助行为的,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联合惩戒平台管理,三年内不得列为展会支持对象。
附件:1.2023年闽货华夏行重点展会计划表
2.2023年闽货华夏行交流协作展会计划表
3.2023年服务贸易重点展会计划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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